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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23批)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22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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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23批)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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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焦作市博爱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00045

  反映情况:焦作市博爱县七方村人大代表王长海破坏生态,以修路为名开采月山将白干进行贩卖,知法犯法,属于黑社会人员对村民打压还活埋人。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举报内容属实。

  (一)举报内容“焦作市博爱县七方村人大代表王长海破坏生态,以修路为名开采月山将白干进行贩卖”,该举报内容不属实;经查:该修建路段为博爱县提升全域旅游的重要工程,在取得规划、国土、发改委等手续后,博爱县在河南省林业厅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豫林资许【2018】028号)等合法手续;2018年2月份开始施工,总投资3145万元,该工程为王长海(男、汉族、1975年出生,系博爱县人大代表)等人承包的项目施工至今;同时,6月24日博爱县又组织林业工程师对项目现场进行了实地踏查,未发现在施工过程中超面积占用林地和破坏生态的情况发生。2018年2月13日开始,博爱县北山办、国土部门、月山镇政府在日常巡查监管矿产品过程中,对该项目区域重点进行监控巡查,未发现有非法买卖矿产品的行为发生;因此信访人反映破坏生态,以修路为名开采月山将白干进行贩卖的问题不属实。

  (二)举报内容“知法犯法,属于黑社会人员对村民打压还活埋人”。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2018年06月07日,被害人XXX向博爱县公安机关报案,6月9日博爱县公安局立为寻衅滋事案进行侦查,现已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结案后案件结果另行上报。

  处理及整改情况:下步工作中,博爱县林业及国土部门将对该项目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检查频次,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严厉进行打击处理,公安部门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力争早日结案。

  问责情况:无。

  二、焦作市沁阳市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00058

  反映情况:焦作市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投诉人称6月17号信件已到达(信件上内容非常清楚),盆窑村黑陶瓷厂常年向空中排放有毒气体,当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现在依然在违法生产。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

  (一)盆窑黑陶的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盆窑村的黑陶瓷厂位于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该村黑陶制作工艺历史悠久,形成于隋唐,成熟于唐宋,兴盛于明清,村名就是以黑陶制作而得名,自古以来当地村民就是以黑陶制作谋生。该村黑陶制作技艺于2008年被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焦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2009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承弘扬黑陶文化技艺,2017年,成立了沁阳市丹陉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专门负责黑陶项目的运营,同时聘请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对黑陶小镇进行规划设计,邀请中国乡村建设设计院对黑陶园区进行规划,启动了特色黑陶小镇建设,目前已投资200余万元对原有的窑洞进行了整体改造。

  盆窑黑陶制作的工艺流程是:以太行山优质红色油亮的泥土为原料,经过多道制泥工序,陈腐、洗炼、拉胚成型、手工雕刻、自然阴干、压光等十几道工序,用木材为燃料焙烧而成。黑陶的黑色为木材燃烧时产生的木炭微粒吸附在陶器表面所致,形成了独特的木材烧制技艺,曾试验用煤或天然气为燃料替代,均未成功,国内也从未见到过用煤或天然气替代木材作为燃料的成功先例。

  (二)关于投诉人反映“黑陶瓷厂常年向空中排放有毒气体,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严重,现在依然在违法生产”的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属实。举报人所反映的盆窑村“黑陶瓷厂常年向空中排放有毒气”指的是用作黑陶焙烧燃料的木材在窑内未充分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和林格曼黑度(格林曼黑度就是用视觉对烟气黑度进行评价的一种方法,共分为6级,分别是:0、1、2、3、4、5。其中0级污染最轻,烟气呈白色,5级污染最重,烟气呈黑色),盆窑黑陶厂排放的烟气以0-1级为主,烟气颜色较浅,污染较轻。由于盆窑黑陶制作技艺属于焦作市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陶器呈现黑色主要依靠烧制过程中木材未充分燃烧产生的木炭微粒吸附在陶器表面所成,根据《国家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4号)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中要坚持保护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原则,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相关规定,沁阳市盆窑黑陶生产采用木材作为燃料是黑陶生产技艺的重要环节,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是需要保留和坚持的,但尾气排放中确实含有一氧化碳和格林曼0-1级烟气。

  现沁阳市盆窑村黑陶厂仅存21家,经现场调查,有少部分黑陶厂存在生产迹象,大部分黑陶厂正在按照政府要求进行停产改造。

  处理及整改情况:沁阳市环保局已于2017年11月22日向盆窑黑陶小镇文化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沁环监〔2017〕127号),责令所有黑陶焙烧窑立即停产,并要求21家窑主做出书面保证,保证窑内外不存放和燃烧烂衣服、橡胶等会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同时保证尽快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设施未安装到位坚决不烧窑。目前已有2家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到位。对巡查发现的存在“白天停产,夜间偷偷生产”现象的黑陶厂实施断电措施。

  下一步,沁阳市政府一是要求环保部门联合山王庄镇,加大对盆窑村黑陶厂的巡查力度,严防违法生产现象发生。二是由环保部门牵头,聘请环保领域专家对山王庄镇黑陶园区环保问题进行研判,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治理方案,完善环保手续。

  问责情况:无。

  三、焦作市博爱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10038

  反映情况:焦作市博爱县清化镇五洲国际商贸城对面东50米,有三家塑料粉碎加工厂,无证经营,废水乱排,气味难闻,夜间生产。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举报属实。

  举报中反映的三家废塑料粉碎加工厂,已在今年3月份进行了取缔,目前仅从事废塑料收购买卖。今年3月份,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三家废塑料收购点有破碎作业行为,立即组织村街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三家废塑料收购点分别在2017年11月、12月份擅自安装了一台废塑料粉碎机,将其收购的废塑料瓶、塑料筐粉碎打包外售(未办理相关手续)。随即,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对三家废塑料加工点的粉碎设备进行了拆除清理。

  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单(D410000201806210038号)信访举报件后,6月22日,博爱县环保局及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三家废塑料收购点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废水乱排和气味难闻现象,粉碎设备不存在。

  处理及整改情况:鉴于三家废塑料收购点经营环境脏乱差,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已要求其停业整顿。在下步工作中,博爱县将加强对废塑料收购点的监管,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持续加强对违法违规项目的打击力度,保障全县环境安全

  问责情况:清化镇街道办事处对高庄村委书记、村委主任吕利和南关村委书记、村委主任汤二平进行了约谈。

  四、焦作市沁阳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10023(*)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焦作市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黑陶制品厂是《国家环保法》第四十六条中所说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产品”,沁阳市委市政府、镇党委政府却支持,特别是在环保法公布后,明知道这个赚钱的产业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却支持、放任他们转入地下。把烧制的时间改在晚上进行,在夜色的掩护下把有毒的黑烟排向天空(2015年至今)。曾多次向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反映过相关问题,处理未果,且举报材料被泄密。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

  (一)盆窑黑陶的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盆窑村的黑陶制品厂位于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该村黑陶制作工艺历史悠久,形成于隋唐,成熟于唐宋,兴盛于明清,村名就是以黑陶制作而得名,自古以来当地村民就是以黑陶制作谋生。该村黑陶制作技艺于2008年被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焦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2009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承弘扬黑陶文化技艺,2017年,沁阳市成立了丹陉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专门负责黑陶项目的运营,同时聘请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对黑陶小镇进行规划设计,邀请中国乡村建设设计院对黑陶园区进行规划,启动了特色黑陶小镇建设,目前已投资200余万元对原有的窑洞进行了整体改造。

  盆窑黑陶制作的工艺流程是:以太行山优质红色油亮的泥土为原料,经过多道制泥工序,陈腐、洗炼、拉胚成型、手工雕刻、自然阴干、压光等十几道工序,用木材为燃料焙烧而成。黑陶的黑色为木材燃烧时产生的木炭微粒吸附在陶器表面所致,形成了独特的木材烧制技艺,曾试验用煤或天然气为燃料替代木材,均未成功,国内也从未见到过用煤或天然气替代木材作为燃料的成功先例。

  (二)关于投诉人反映“把烧制的时间改在晚上进行,在夜色的掩护下把有毒的黑烟排向天空”的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属实。举报人所反映的盆窑村“黑陶瓷厂常年向空中排放有毒气”指的是用作黑陶焙烧燃料的木材在窑内未充分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和林格曼黑度(林格曼黑度就是用视觉对烟气黑度进行评价的一种方法,共分为6级,分别是:0、1、2、3、4、5。其中0级污染最轻,烟气呈白色,5级污染最重,烟气呈黑色),盆窑黑陶厂排放的烟气以0-1级为主,烟气颜色较浅,污染较轻。由于盆窑黑陶制作技艺属于焦作市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陶器呈现黑色主要依靠烧制过程中木材未充分燃烧产生的木炭微粒吸附在陶器表面所成,根据《国家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4号)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中要坚持保护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原则,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相关规定,沁阳市盆窑黑陶生产采用木材作为燃料是黑陶生产技艺的重要环节,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是需要保留和坚持的,但尾气排放中确实含有一氧化碳和林格曼0-1级烟气。

  现沁阳市盆窑村黑陶厂仅存21家,经现场调查,少部分黑陶厂存在生产迹象,大部分黑陶厂正在按照政府要求进行停产改造。

  (三)关于投诉人反映“曾多次向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反映过相关问题,处理未果,且举报材料被泄密”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该投诉人于2017年至今共记4次向河南省环保厅致信举报盆窑村黑陶厂环境污染问题,河南省环保厅转办给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焦作市环保局分别以“焦环信〔2017〕52号、焦环信〔2017〕56号、焦环信〔2018〕7号、焦环信〔2018〕16号”文转办到沁阳,沁阳市环保局对转办件逐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分别以“沁环〔2017〕107号、沁环〔2018〕12号、沁环〔2018〕26号”文对交办件调查情况进行了上报。2018年3月14日,环保部第八轮巡查组将该信访问题作为巡查问题,进行现场巡查,对沁阳市环保局处理结果表示认可,已上传环保部销号。

  2017年10月27日,沁阳市收到焦作市环保局“焦环信〔2017〕52号文”,举报盆窑村黑陶厂环境污染问题。沁阳市环保局西万环保中心所副所长张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信访内容实施拍照,经马赛克处理后(抹除信访举报人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将图片发送给盆窑村干部吴小宝,导致信访人举报问题内容及相关信息泄露。2018年5月18日,沁阳市环保局党组已给予沁阳市西万镇环保中心所副所长张璇警告处分。

  处理及整改情况:沁阳市环保局已于2017年11月22日,对盆窑黑陶小镇文化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沁环监〔2017〕127号),责令所有黑陶焙烧窑立即停产,并要求21家窑主做出书面保证,保证窑内外不存放和燃烧烂衣服、橡胶等会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同时保证尽快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设施未安装到位坚决不烧窑,目前已有2家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到位。对巡查发现的存在“白天停产,夜间偷偷生产”现象的黑陶厂实施断电措施。

  下一步,沁阳市一是要求环保部门联合山王庄镇,加大对盆窑村黑陶厂的巡查力度,严防违法生产现象发生。二是由环保部门牵头,聘请环保领域专家对山王庄镇黑陶园区环保问题进行研判,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治理方案,完善环保手续。三是要求环保局加大对环保执法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要求对泄密案件认真反思,汲取教训,坚决杜绝泄密事件再次发生。

  问责情况:无。

  五、焦作市孟州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10026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河南省孟州市黄河河务局局长李磊、农林局及省市河务局的领导,将数千亩国家级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承包给多家个人经营,造成40000余棵自然保护林被采伐,构成严重的滥用职权刑事犯罪,同时又是一起重大的政治案件。1.孟州市河务局为了谋取承包费将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的林木转让、林地承包给多家个人经营,这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并通过林业局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采伐证,并采伐了40000余株自然保护区的树木,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破坏自然保护区森林罪。2.孟州市林业局明知孟州市河务局管辖范围的林地是自然保护区,却为其他承包户办理了多份采伐证,且显示的都是建材林。河务局的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的防护林地,2003年国务院下文又划为国家级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所以自然保护区的林地里生长的树木只能是自然保护林,不会成为建材林。河务局管辖的林地林木明明是国家所有,不归集体与个人所有,这充分说明林业局是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40000余棵自然保护林被采伐。2018年3月28日在焦作中院再次庭审中又向法院出县自然保护区的林木可以采伐(与国家法律相对抗)的证明,是知法犯法。3.河务局作为国家单位,一切费用都有国家拨付,上级每年都向他们拨付绿化费和管理费用,河务局把自己管辖的几千亩自然保护区林地违法承包给个人经营并收取大量的承包费做为“小金库”,这里面存在大量违纪、违法行为。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举报不属实。

  经调查,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2003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保护黄河湿地生态环境和珍稀濒危水禽越冬停歇地和栖息地为主要目的。孟州段东西长14公里,总面积7500公顷(11.25万亩),其中:核心区面积2100公顷,缓冲区面积3500公顷,实验区面积1900公顷。

  孟州市河务局所辖黄河工程护堤地在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有林木98公顷,其中黄河工程背河(黄河湿地缓冲区)有防护林63.3公顷,黄河工程临河(黄河湿地核心区)有防浪林34.7公顷。

  为充分考虑防汛抢险料源需要及树木生长周期和生态景观效益,防洪工程绿化采取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适草的原则,根据防洪工程的生态区位、种植条件选择合适树种。黄河护堤地防浪林的栽植有具体的要求,有利于行成防浪林带,洪水来临时,有效阻止洪水风浪淘刷堤防。为扎实做好树木管护工作,孟州市河务局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管护,严把树木管护各道关口,成立绿化领导小组,抢抓有利时机,及早动手,精心部署,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树木进行拉网式普查,督促对树木进行预防性药物喷洒、修剪和涂白,保持树形、树干优美,确保树木正常生长以及较好的景观效果;每年督促做好树木种植、补植、浇灌工作,尤其对新植树木重点浇灌,浇足、浇透,最大限度地保持土壤的温度、湿度并适当施肥,提高树木抗寒、抗旱、抗风能力,确保树木健康成长,完善生态景观线,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由于孟州黄河护堤地防浪林土地属于沙性土质,根据多年管理及实践经验,在该地块种植的树木,部分5—7年都会出现大面积的回稍、枯死现象,树木的保有率和成活率达不到工程管理的要求,无法正常发挥防浪、护堤的效果,一旦出现洪水偎堤情况,将危及温孟滩移民安置区近5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外,护堤地防浪林部分生长多年的树木,若不定期采伐更新,树木的根系将越来越发达,过长、过粗的根系会造成穿堤隐患,若树木或树根死亡,穿堤的根系会形成空洞、蚁穴等危害,严重危及黄河防洪工程安全。鉴于以上情况,防浪林要定期实施间伐、轮伐或更新。

  2016年至今,孟州市农林局共为孟州市河务局在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办理采伐许可证3份,分别为:2017年10月20日,编号为豫0182228;2017年11月09日,编号豫0182262;2017年11月10日,编号为豫0182264。批准采伐林木共7891株,采伐面积共11公顷。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0〕331号)第四条规定:发证机关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存两年,2015年12月31日以前的采伐手续按规定已不再存档。另外,没有接到盗伐滥伐保护区内林木的举报。

  (一)采伐证是由农林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的,不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采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明确指出护堤护岸林是可以采伐的。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划定的黄河沿岸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淤背区等区域由黄河河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第六条“森林采伐类型和主要采伐方式”中“林带更新采伐”的“适用范围”包括:生长停滞、林内卫生状况极差、防护效益严重下降的防护林带。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河务局管理的黄河护堤地树木是可以依法采伐更新的。

  (二)孟州市河务局按照有关要求对黄河护堤地实施经营管理,不存在为了谋取承包费将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的林木转让、林地承包给多家个人经营。依据《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修建黄河工程依法征收的土地(水面)属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管理。对开发利用的土地、水面以及种植的林木、芦苇、荆条草等,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并经营管理的,其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由国家和黄河河务部门投资,委托乡镇、村或他人经营管理的和合作投资经营的,其收益分配按协议执行,黄河河务部门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依据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利用管理规定》(黄建管〔2016〕254号)文件第九条:可与地方林业企业,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合作种植林木。

  如2009年9月与某某园艺场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在合同期间,该园艺场负责人郭某某伙同合伙人吕某某,将土地上大批树形好的柳树及其它树木挑选出来,以绿化苗木形式卖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补植,造成大面积空白土地,绿化树木保有率严重低于合同约定的95%。由于承包地树木缺失严重,承包人又不补植,为不影响防洪工程管理,2014年3月,孟州市河务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工程绿化“植满植严”的要求,组织职工对缺失树木较多的三块空白土地(约有200余亩)进行了补植。

  (三)孟州市农林局不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办理采伐证违规行为。依据《河南省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和档案管理》第二节的相关规定:1.申请:集体林由经办人申请,私有林由本人申请,由村委负责人填写权属证明、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然后到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2.现场勘验与伐区设计:本县没有调查设计机构,应由林政科负责人牵头,

  组织2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查验,面积要实际测量,用GPS定位,填写《每木检尺表》和《伐区调查设计表》。回局后推算求出总株数、蓄积、出材量等;3.公示:经伐区调查设计、现场查验后符合采伐条件,可作为拟批准对象,填写《林木采伐公示》,张贴于所在村明显位置,平原地区公示5天,山区7天;4.林业局审批:对公示中没有异议的,填写《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发证人员根据《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各大、中型河道、水库的堤岸防护林、黄河故道防护林、宛东防护林的抚育伐、更新伐,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孟州市农林局所办采伐许可证,均是按以上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的。

  孟州市河务局属于中央财政差额预算单位,财务收支是受上级直接监控检查的,每年并未拨付绿化专项费用。多年来,河南河务局、焦作河务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孟州市河务局多次进行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及“小金库”专项等各类检查、审计,均未发现违规违纪及私设“小金库”行为。

  2015年8月,某某园艺场以黄河湿地范围内的林木不能办理采伐证、不能对外承包、孟州市河务局隐瞒该地块为湿地,以此为由将孟州市河务局告上法庭。2016年6月30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2017年8月30日,二审判决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2017年10月27日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11日,孟州市河务局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二审和终审判决未考虑到孟州市河务局的利益,显失公平。裁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由本院再审。2018年3月30日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了此案件并于6月10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撤销二审和终审判决结果,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整改措施:今后,孟州市将进一步加强黄河防汛安全保障工作,加大对黄河工程护堤林木的规范管理力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做好树木的采伐更新,打造滩区生态、防护、安全绿色长廊。

  问责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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