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辖区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途径
(一)拨打环保热线电话12369;
(二)关注“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非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二)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或未被依法处置;
(四)举报人举报内容真实,无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五)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明信息、准确联系方式,被举报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等证据;
(六)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举报奖励内容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使用禁止使用的燃煤锅炉的;
2.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年产5000吨以下生料造纸或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化学制浆造纸生产装置的“小造纸”企业;
3.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小制革”企业;
4.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年产500吨以下的“小染料”企业或生产线;
5.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的“土炼焦”“土炼硫”企业或生产线;
6.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土法石棉制品”企业或生产线;
7.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无审批手续的“放射性制品”企业或生产线;
8.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年产100万米以下的“小漂染”企业或生产线;
9.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直径1.83米以下熟料粉磨站;窑径2.2米以下(年产4.4万吨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的小水泥企业或生产线;
10.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11.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四证(采矿证、生产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单井井型低于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
12.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平炉、10吨及以下电炉、1.5平方米及以下鼓风炉、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15吨及以下转炉的“小钢铁”企业或生产线;
1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5万元(含)以下罚款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的;
2.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水的;
3.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年产100吨以下“土炼砷”企业或生产线;
5.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年产10吨以下“土法炼汞”企业或生产线;
6.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年产2000吨以下土法“土炼铅锌”企业或生产线;
7.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年产100万吨以下的和无国务院批准的炼油企业或生产线;
8.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溜槽、混汞、小堆浸等“土选金”企业或生产线;
9.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无生产许可证、无正规设计的“小农药”企业或生产线;
10.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和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含氰电镀;无正规设计、工艺落后,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11.新建“散乱污”企业或取缔后反弹的,“散乱污”企业包括有色熔炼加工(炼铁、炼铝、炼铜、炼铅、炼锌等)、橡胶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加工、轧胶、橡胶制品、废旧轮胎翻新)、制革(皮革浸泡鞣制、树脂革制造)、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有喷漆工艺)、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炼油、小木炭、防水材料、沥青产品加工、矿产品和废旧物料破碎及焙烧加工、露天喷漆、无污染防治设施或露天的石材加工、经营性混凝土搅拌、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电镀、化工、选矿、金属构件酸碱洗和表面处理等;
12.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擅自生产的;
1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2.工业企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向水井、水体、土壤等环境,倾倒工业有毒有害废渣废液的;
4.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5.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10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罚款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2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罚款的;
2.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50万元(不含)以上罚款的;
2.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关人员依法受到刑事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同时符合几个奖励条件的,以最高额进行奖励;
(二)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三)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
(四)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五、奖励发放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奖金发放手续。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办法由焦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焦作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焦环保〔2018〕52号,附件2)同时废止。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