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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3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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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31批)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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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焦作市沁阳市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70096

  反映情况:焦作市沁阳市王召乡冯翌村,冯翌洁净型煤场负责人王二喜,违反国家标准利用劣质煤泥生产蜂窝煤,指标低于河南省洁净煤标准。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

  沁阳市王召乡冯翊洁净型煤厂位于沁阳市王召乡冯翊村,2016年12月14日经沁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有营业执照。2016年12月30经沁阳市环保局环保预验收(沁环评[2016]36号),2017年7月28日,通过沁阳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洁净型煤企业综合验收(沁商工[2017]76号),并在省工信部备案。

  2018年6月30日,沁阳市政府组织质监、商工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车间存放有无烟煤30吨、煤砂20吨、煤泥80吨(散装堆放,数据由副厂长王某提供)。其生产民用型煤原料掺混比例是无烟煤60%、煤砂10%、煤泥30%,另加入少量固硫剂。质监局抽样人员对现场生产的JJ-Y100和JJ-Y120两种规格型煤进行了抽样。并对现场的无烟煤、煤砂、煤泥、库存2吨型煤和生产设备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处理。

  2018年以来,沁阳市在开展的民用洁净型煤专项监督抽查中,涉及该单位生产的型煤,共抽检7个批次,全硫、挥发分、发热量和冷压强度指标符合DB/T1326-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全部合格。2018年7月2日,经沁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现场抽样的该单位两个规格的型煤产品再次检测,其外观质量、全硫、挥发分、发热量、冷压强度符合河南省洁净型煤地方标准DB41/T1326-2016的要求。

  关于使用煤泥生产蜂窝煤的情况,经沁阳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核实相关政策要求,洁净型煤加工并未明确禁止使用煤泥。

  综上所述,该厂使用煤泥作为原料的情况属实,但投诉的低于河南省洁净型煤地方标准的情况不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下一步,沁阳市质监部门将加强对全市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的抽样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生产不合格洁净型煤的从严查处。

  问责情况:无。

  二、焦作市温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80002

  反映情况:焦作市温县温泉镇滩陆庄村向南到黄河边,有两个大型沙场,储存上万方的沙,没有覆盖,运输时也没有覆盖,扬尘污染严重,损坏道路。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该举报件属实。

  反映的砂厂位于黄河北岸,紧邻黄河河道,两处砂场东西相邻。经温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查,砂厂位于东经113°08′04″、北纬34°51′03″,属于巩义市辖区。

  处理及整改情况: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温县人民政府和温县河务局分别向巩义市人民政府和巩义市河务局致函告知此事,建议采取措施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同时,温县政府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对辖区黄河河道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河道巡查密度,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2.温县交通运输局成立三个流动执法中队,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流动执法,对境内运输车辆扬尘抛洒行为进行监管打击,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温县公安局安排警力对夜间时段开展巡查防范,全面挤压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的空间,确保打击整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黄河街道办事处组织洒水车对运砂车行驶路段进行洒水冲洗作业,强化扬尘管控;在各村设立生态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途径。

  问责情况:无

  三、焦作市温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80012

  反映情况:焦作市温县前崔庄村,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到21亩耕地内严重污染地下水,2003年至今到现在没有处理,该企业有一个污水处理管网直排到温县污水处理厂内,但是该污水处理管网是个豆腐渣工程,管网之间6-10空隙,没有防渗漏措施。全村百姓可以证实,希望相关部门到实地查看,21亩耕地建成厌氧池里面有两眼水井而不是温县环保局说的防渗漏措施,同时已经找到一眼水井壁上有黑色工业废水,该事实已经证明厌氧池的废水直接排放地下,请温县环保局不要说谎,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以及温县三鑫纸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是一个老板。对公示结果不满意。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该举报件属实。

  1.关于反映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到21亩耕地内严重污染地下水,2003年至今到现在没有处理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前身是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常红军,工商注册号为4108251000052)与温县民兴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家福,工商注册号为410825000015330)。举报人反映的21亩耕地原为该村砖瓦窑起土留下的坑洼地,2003年,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建成了废水治理工程厌氧池。该厌氧池2003年至2009年由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与温县民兴纸业有限公司使用,自2009年弃用至今。

  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7年8月10日、2018年4月13日、2018年6月11日分别对前崔庄村村委会饮用水出厂水、末梢水和后崔庄村末梢水进行了水样采集和分析,对22项指标进行了检测。根据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化验结果分析报告,并参照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检水样锰、铜、铅、铁、砷、镉等重金属不超标,超标项目为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氮、溶解性总固体等,这些超标项目是地下水自身携带,非污染物指标,所检的氯化物等理化超标项目,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关于反映该企业有一个污水处理管网直排到温县污水处理厂内,管网之间6-10空隙,没有防渗漏措施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后进入温县污水处理厂。废水经A/O法处理后出水水质可以满足温县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温县环保部门在该公司厂区治污工程废水总排口设置有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网,对该公司的废水排放情况实施实时监管。从温县监控中心调阅该公司废水排放数据,未发现废水超标排放情况。

  2018年6月13日,经温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黄庄镇政府、前崔庄村委会及村民代表联合对前崔庄村东部分管道点位进行现场开挖查看,两处开挖点管道之间连接较好,未发现漏水情况。

  3.关于举报人反映21亩耕地建成厌氧池里面有两眼水井废水直接排放地下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块土地原为该村砖瓦窑起土留下的坑洼地,2003年,经河南省环境科研所设计施工,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建成了废水治理工程厌氧池。2018年6月16日17时50分,温县政府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前崔庄村两委及村民代表,联合对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南侧废弃的厌氧池内废井进行现场寻找开挖。在前崔庄村两委干部和村民的指认下,更换几个位置后,发现一眼废井,废井周围有砖砌的围挡,井口被混凝土封堵,井管内有砖块等填充物料;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直接注入造纸废液现象。温县农林局工作人员现场对池内4.2米深度的土壤进行了样品采集。样品已送到第三方(焦作市和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分析,检测期限预计30个工作日。

  4.关于反映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以及温县三鑫纸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是一个老板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尚黎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90621054W;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常红军,工商注册号为4108251000052;温县三鑫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单全发,工商注册号为4108251000059,并非是一个老板。

  处理及整改情况:

  针对举报人反映问题,温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该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企业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问责情况:无

  四、焦作市沁阳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80045*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焦作市沁阳市西向镇屯头村北,焦作市沁阳市昊琳纸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沁阳市红阳造纸厂、沁阳市华英纸业有限公司)。2005年,该厂因严重污染地下水,河南省环保厅下达了豫环专办(2005)8号文件,要求10月底前关闭拆除,收回营业执照,但文件并未落实;2007年,该厂改名沁阳市华英纸业有限公司,2010年,又因淘汰落后产能被要求关闭拆除、收回营业执照,后改名为沁阳市吴琳纸业有限公司,两次改名都是在原厂、原址、原设备上进行的。2012年,该厂纸车被河南省工信厅勒令拆除,仅剩高污染、高耗能的蒸球还在非法生产(当时沁阳市环保局出证明要求保留蒸球)。该厂周围十几口井都封闭着,不让群众取水上访,地下水已成黄黑色。多次向河南省环保厅反映此事无果。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属实。

  (一)关于反映的“2012年,该厂纸车被河南省工信厅勒令拆除,仅剩高污染、高耗能的蒸球还在非法生产(当时沁阳市环保局出证明要求保留蒸球)”的问题

  1.企业基本情况及现状

  沁阳市昊琳纸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沁阳市红阳造纸厂、沁阳市华英纸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向镇屯头村北,该公司始建于1981年,生产产品为瓦楞原纸,实际生产规模为2.1万吨/年。该公司原有一台3200纸机,于2010年按照《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工产业〔2010〕第111号),进行了淘汰拆除,拆除任务不包括制浆蒸球,并于2011年1月通过焦作市工信局组织的淘汰落后产能验收。纸机拆除后,该公司仅有12个25立方米蒸球,生产原料是小麦秸秆,生产的纸浆直接外售。制浆黑液浓缩后,提取磺化木质素,生产废水不外排,全部循环利用。其他辅助设备有4台锅炉,废气处理设施为双碱法脱硫除尘器。2016年7月15日,按照焦作市蓝天办要求将4台锅燃煤锅炉改为2台4吨燃气锅炉。同年10月份,经商工委、环保、乡镇等部门验收后,企业开始恢复生产。

  目前企业生产正常,不存在为了应付中央环保督察临时停产的情况。

  2.环保手续情况

  2002年6月,原河南省环保局以《关于河南省沁阳市红阳造纸厂年产5万吨瓦楞原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02〕66号)对该公司5万吨/年瓦楞原纸扩建工程项目环评予以批复。2005年7月,原河南省环保局以《关于沁阳市红阳造纸厂年产5万吨瓦楞原纸扩建工程项目(一期2.1万t/a环保验收意见)》(豫环保验〔2005〕57号)对其5万吨/年瓦楞原纸扩建工程一期工程2.1万t/a项目予以环保验收。

  2005年8月,因涉及污染事故,原省环保局以《关于对部分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环专办〔2005〕8号)对该企业实施挂牌督办。污染事故发生后,沁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消除了污染,恢复地下水功能,同时组织公安、监察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后该事件被定性为犯罪个案,非企业所为。(判决书沁刑初字第168号)

  2006年11月,沁阳市人民政府以《关于拟对沁阳市红阳纸厂实施限期治理的请示》(沁政文〔2006〕124号)向原省环保局请示对该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原省环保局于2007年2月以《关于沁阳市红阳造纸厂实行黑液资源化利用与中段水闭路循环的批复》(豫环文〔2007〕40号)对该企业实行黑液资源化利用与中段水闭路循环予以批复,同意其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行试验性生产。同年9月,原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该企业落实黑液资源化利用与中段水闭路循环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原则同意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取消使用蒸球限制,同时表示省环保局不再专门行文。9月11日,根据原省环保局专家核查意见和会议精神,沁阳市环保局发文(沁环函〔2007〕396号)同意该企业满负荷生产。

  综上所述,反映该厂使用蒸球生产的情况属实,但不违法。

  (二)关于反映的“该厂不定时排放难闻气体,殃及周边几个村庄,群众多年举报无果”的问题

  群众反映的难闻气体是指蒸球在泄压过程中排放的蒸煮麦草的气体,经沁阳市西向镇政府对周边部分群众走访,均表示未发现影响生活的难闻气味。

  (三)关于反映的“该厂周围十几口井都封闭着,不让群众取水上访,地下水已成黄黑色”的问题

  经现场核查,该厂周围共有17口灌溉水井,其中3口水井已塌方不能使用,2018年6月30日和7月1日,沁阳市环境监测站对14口水井及周边三个村庄的3口饮用水井全部进行采样分析,均未发现异常。

  2013年1月6日,焦作市环保局监测昊琳纸业厂西73米处一眼农灌井高锰酸盐指数、氨氮超标后,下达监察通知(焦环函〔2012〕191号),要求认真查处。沁阳市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企业周边地下水监测方案,设7处监测点位进行监测,并最终确定只有被投诉的农灌井存在部分污染因子超标问题。随即该村村委组织人员对该农灌井进行井壁冲洗井底清淤,从1月8日开始24小时不间断抽水,到1月17日,该农灌井部分超标因子下降至Ⅳ类标准值以下,至今该井未再出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超标现象。此事后经公安部门现场调查认为:该农灌井部分污染因子超标原因系有人向井里投放污染物所致。为防止有人再次向井里投放污染物,该村将周边15口水井封盖,但不影响机井抽水灌溉。

  综上所述,该厂周边15口水井封盖的情况属实,不存在地下水成黄黑色的现象。

  (四)关于反映的“多次向河南省环保厅反映此事无果”的问题

  2011年10月份(村委换届)以来,西向镇屯头村村民邢某一、邢某二、邢某三3名信访人多次向省、市、县环保部门反映沁阳市昊琳纸业无环保手续,严重污染,非法生产等情况。为此,沁阳市环保局在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同时,认真调查信访人反映的各类问题,并通过咨询上级主管部门、查阅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基本查清了企业有关情况,并将情况向信访人及时进行了反馈,同时上报转办信访件的上级部门。

  2012年5月21日,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根据群众举报,联合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对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认为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同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在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2013年10月18日、2014年1月24日,河南省环保厅法规处组织环评、污防、总量等六个处室联合就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对该公司进行了两次现场核查。核查期间对群众投诉的农灌井采样监测,在第二次核查时现场对群众反映有渗坑的地点开挖排查,并对建厂以来企业所有环保资料进行了收集、调查核实。

  2014年8月份,按省环保厅要求,沁阳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环保手续、纸机拆除、现有生产线、环保治理等基本概况拍摄制成光盘,于8月15日上午报送至河南省环保厅法规处。10月14日,省环保厅致函沁阳市人民政府,认为企业取得的限期治理验收手续不具备法律效力,要求沁阳市责令企业限产限排,督促其尽快完成限期治理验收。2014年11月19日,经沁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沁阳市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关于责令沁阳市昊琳纸业有限公司限产限排进行限期治理验收的通知》,责令其立即限产限排,投入生产的25m3蒸球不得超过3个,并尽快完成限期治理验收。之后,该企业生产中运行3个蒸球,其他9个蒸球全部封存,并编制限期整治方案开展治理工作。2016年6月5日,按照河南省环保厅通知精神,我局组织专家召开了《黑液资源化利用方案》技术评审会,对该企业黑液资源化利用予以认可,允许其满负荷试生产。2016年12月31日,我局以沁环防〔2016〕41号文件对该公司黑液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环保核查后予以验收。

  2014年12月24日,西向镇屯头村邢某一、邢某二、邢某三3人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省环保厅,提出4项诉讼要求:一是要求法院责令省环保厅履行《关于对部分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环专办〔2005〕8号)文件内容;二是要求法院撤销《关于河南省沁阳市红阳造纸厂年产5万吨瓦楞原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2002〕66号文);三是要求法院撤销《关于沁阳市红阳造纸厂年产5万吨瓦楞原纸扩建工程项目(一期2.1万t/a环保验收意见)》(豫环保验〔2005〕57号);四是要求法院撤销《关于沁阳市红阳造纸厂实行黑液资源化利用与中段水闭路循环的批复》(豫环文〔2007〕40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根据管辖权限将该诉讼移送金水区人民法院。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分别因超过5年诉讼时限、诉讼要求被告河南省环保厅履职超出法院行政审判权限及责任单位为焦作市人民政府等为由,驳回邢某等人的起诉;之后,邢某等人又于2015年5月26日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同年,邢某等再次向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述诉讼要求起诉焦作市人民政府。济源市中级人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开庭审理,驳回邢某等的起诉;之后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20日作出裁定:撤销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发回重审。经过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再次驳回邢某等的诉讼;之后,邢某仍以原诉讼请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二次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邢某等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7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邢某等的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反映的多次向河南省环保厅反映此事无果的情况不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沁阳市政府一是要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二是要求企业做好周边群众间的邻里关系,消除不必要的误会,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问责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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