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焦作市武陟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7020101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焦作市武陟县詹店镇詹西村。诉求人爱人杜某某,2004年承包乔庙乡周村滩滩地200亩。2006年在承包地内建养殖场占地10余亩。2014年赵某某(武陟县环保局在职干部)同其表哥多次找到我养殖场称:绝不干犯法、违法并保证是合法企业,在赵某某信誓旦旦一定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把养殖场所租赁给其经营,期限为五年。2016年4月份,上级政府调查取证发现赵某某所经营的企业为严重污染,无经营许可证、无经营执照等,11月份,在政府多次催促下,责令其拆除设备并运走,设备拆除后的残渣残液及化工渗坑,遇到刮风下雨,怪味刺鼻冲天。2017年10月份,我们重返养殖场养羊,养羊期间只要跳出羊圈的生产羊,误饮化工残液,铁定流产,且母羊拉稀,再不受孕,致使我养殖场损失严重。多次交涉及去单位反映,至今无果。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举报属实。
经查,举报件反映的养殖场位于乔庙镇周村黄河滩区,占地约10亩,2006年开始养殖羊,2014年10月,该养殖场场长将场地租给西陶镇王顺村李某某开始建设化工厂,2015年5月建成并间断生产。由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2016年8月被关停取缔并开始拆除。由于承包方和发包方(养殖场场长)存在利益纠纷,部分设备(两个原料罐)和原料(几吨工业盐)一直未能拆离厂区。关于武陟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赵某某租赁养殖场地经营化工厂问题,武陟县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正在调查。
为界定该化工厂残留设备和原料是否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武陟县政府已委托有资质部门河南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养殖场地块地下水、土壤进行检测。
处理及整改情况:一是立即对养殖场内残留设备和废渣进行清理,2018年7月20日前清理完毕,目前正在清理;二是由纪检监察部门继续调查武陟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赵某某在该养殖场内租赁场地做化工厂案件,查实后将依据情节进行处理;三是对养殖场周边地下水、土壤进行检测,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将做出相应处置。
问责情况:无。
二、焦作市温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7020120
反映情况:前崔庄全体村民、前崔庄村党支部、前崔庄村全体党员代表、前崔庄村委会全体实名举报,焦作日报三次发布关于“温鑫纸业”的督察组交办案件,闭口不谈最严重的污染点,敷衍上级。除与之前举报内容相似外,另诉:该公司厌氧池中有2眼水井,未用水泥封堵,厌氧池也未做“防渗漏”工程,6月17日现场有关部门现场挖出水井,村民想保留证据故阻止回填。2017年8月三鑫纸业(温鑫纸业的前身)还曾偷拍午睡到厌氧池中(光盘内有视频和图片证据),该厌氧池从建好到2016年都一直存在污水排放情况(光盘内有证言、图片证据),温鑫纸业四次易名,其所有人一直未变,公示中的“厌氧池为三鑫纸业所有”“温鑫纸业没有废水直排现象”是掩盖事实,有理由环保局与该企业有利益输送。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举报件属实。
1.关于反映该公司厌氧池中有2眼水井,一直存在污水排放的问题。
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该块土地原为该村砖瓦窑起土留下的坑洼地,2003年,经河南省环境科研所设计,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建成了环保废水治理工程厌氧池。该厌氧池2003年至2009年由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与温县民兴纸业有限公司使用,自2009年弃用至今。经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有废水直排现象。
2018年6月16日,温县县政府对温县温鑫纸业有限公司南侧废弃的厌氧池内废井进行现场寻找开挖。发现一眼废井,废井周围有砖砌的围挡,井口被混凝土封堵,井管内有砖块等填充物料;因在开挖过程中,对废井周边防渗层造成破坏,为防止周边土壤因雨水冲刷流入废井中,从而影响地下水水质,决定对废井口周边进行防渗处理后再回填,但遭到前崔庄村民阻挡,防渗回填等措施未能实施。
2.关于反映温鑫纸业四次易名,其所有人一直未变的问题。
经查,该举报不属实。该纸厂先后易名四次,其法人代表均不相同,不存在一直未变问题。
3.关于举报人反映公示中掩盖事实,怀疑环保局与该企业有利益输送的问题。
经查,该举报不属实。举报人反映的废水池是2003年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治理废水所建的厌氧池,该厌氧池2003年至2009年由焦作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与温县民兴纸业有限公司使用,自2009年弃用至今。经温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未发现温鑫纸业有限公司有废水直排现象。
长期以来,温县环保部门一直将其做为重点排水企业实施环境监管,并结合“双随机”等监管方式对其强化日常环境监管,2011年企业安装了废水排放在线监控设施,2017年企业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均分别与温县监控中心联网,企业的实时监控,不存在环保部门与企业有利益输送问题。
处理及整改情况:
温县县政府将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该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企业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问责情况:无。
三、焦作市孟州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7020131
反映情况:焦作市孟州市槐树乡卫山村一个排洪沟内倾倒不明垃圾物,造成了塑料袋、粉尘物铺天盖地式飞舞,臭气熏天,进到院子、进到屋内、进到灶房,尤其是垃圾产生的臭味弥漫整个村子,呛得人喘不过气来,大热天不敢开门开窗,全村群众苦不堪言,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垃圾离村民住户最近距离不足10米。排洪沟下游有耕地、鱼塘、饮用水井,最终流入黄河。另外运送垃圾的后八轮货车在村内的生活生产路上奔走,一是已经把路压坏了,二是也非常不安全。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举报属实。
该举报反映的“排洪沟”位于槐树乡卫山村西南村级公路东边,为村内荒沟,不属于排洪沟。经现场查看,该荒沟底部种植有树木,且地形封闭,雨后积水不存在外排现象。
由于该荒沟旁边村级公路距离沟边较近,给村民出行带来严重安全隐患,2015年11月经卫山村双委及群众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由卫山村村委会与洛阳市金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签订《荒沟回填承包合同》,由该公司用建筑垃圾将荒沟填满平整。目前,该荒沟已平整三分之一。
2018年7月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荒沟内填埋的均为石块、泥沙等建筑垃圾,无异味产生,车辆在卸料时有少量扬尘产生,荒沟边的村级公路路面完好,未见破损情况。
处理及整改情况:槐树乡政府已要求卫山村环境监管网格员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监督洛阳市金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日常清运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在卸料过程中安排洒水车进行洒水喷淋,防止扬尘产生。
问责情况:无。
四、焦作市博爱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7020163
反映情况:
群众来信反映:焦作市博爱县磨头镇西南村神威瓦厂,孟州市会昌办事处金冠瓦厂,温县武德镇南徐堡新冠瓦厂,武陟县大封乡西唐郭村吉祥瓦厂,武陟县福龙瓦厂,这些瓦厂现在都还在用煤气发生炉,燃烧黑煤,有时白天关门生产,晚上后夜都是浓烟滚滚。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举报属实。
一、举报中反映的神威瓦厂,全称是博爱县神伟琉璃制品厂,地址位于博爱县许良镇下水磨村南地。该厂年产600万平方米琉璃瓦项目,2010年2月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以焦环评表字〔2010〕01号文对该项目的环评下达了批复意见,于2016年5月通过验收(博环评验〔2016〕08号)。同年11月安装了烟气自动监控基站(焦环自控〔2016〕43号)。
(一)举报称“焦作市博爱县磨头镇西南村神威瓦厂现在都还在用煤气发生炉,燃烧黑煤”
经查,该举报属实。
按焦政办〔2018〕18号、博政办〔2018〕14号文件要求:“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8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该企业使用的煤气发生炉不在城市规划区,所以不在拆除范围。
(二)举报称“有时白天关门生产,晚上后夜都是浓烟滚滚”
经查,该举报不属实。
该企业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超标排放现象和浓烟滚滚现象(后附在线数据及监测报告)。
二、经调查,举报件反映的“金冠瓦厂”,全称为孟州市金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金冠公司),位于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南贺庄村,建设有年产300万片缸瓦生产项目。该项目于2010年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孟环管〔2010〕192号),2012年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孟环验〔2012〕20号)。金冠公司建设有一台1吨煤气发生炉,使用燃料为水洗低硫煤,配套建设了脱硫塔及袋式除尘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4号)有关要求,金冠公司处于建成区和产业集聚区外,其煤气发生炉不在拆改范围内。
2018年5月20日,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河南省废气排放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孟州市环境保护局对金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孟城罚改〔2018〕第027号),责令其立即停产,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工作,在安装完成前不得开工生产。
2018年7月3日现场检查时,金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调阅用电记录显示,该公司自5月20日起已停产到位。
三、温县武德镇南徐堡新冠瓦厂调查情况:
1.关于该公司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烧黑煤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该公司烧结工序建设的辊道窑所使用的燃气种类为煤制气,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了直径为2.6米的双段式煤气发生炉提供煤制气。双段式煤气发生炉使用的燃料为煤,该公司按照相关要求配套配套建设了电捕焦油器、旋风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硫等环保治理设施,并建设有规范性原料库、贮煤料库、固废临时堆场等。
2.关于白天关门生产,晚上后夜都是浓烟滚滚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经温县环保局进行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随后,该公司为满足当前环保治理要求,对其环保治理设施进行了提升改造,建设了脉冲袋式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塔、湿式静电除尘器等环保设施,2016年8月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该公司建设了烟气自动监控基站,11月16日通过了焦作市环保局审核,并与上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进行联网运营接受全程监控。现场检查,未发现排放浓烟问题。
四、武陟县大封乡西唐郭村吉祥瓦厂,武陟县福龙瓦厂调查情况:
(一)关于“武陟县大封乡西唐郭村吉祥瓦厂,武陟县福龙瓦厂,这些瓦厂现在都还在用煤气发生炉,燃烧黑煤”问题
经查,该举报属实。
1.举报件反映的“吉祥瓦厂”全称武陟县大封吉祥琉璃瓦厂,位于大封镇西唐郭黄河滩,法人代表司春年。该公司《年产1200万片琉璃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9年6月8日通过焦作市环保局审批(焦环评表字〔2009〕92号),于2016年6月21日通过武陟县环保局验收(武环评验〔2016〕15号)。
2.举报件反映的“福龙瓦业”全称武陟县福龙瓦业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兴东。该公司《年产300万张琉璃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1年5月24日通过焦作市环保局审批(焦环评表字〔2011〕059号),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武陟县环保局验收(武环评验〔2017〕05号)。
两家公司按照环评要求,使用两段式煤气发生炉提供煤制气,配套建有电捕集除尘、双碱脱硫除尘、脱硝等设施。煤气发生炉使用的燃料为煤,建设有规范的燃煤堆场、固废临时堆场等。
(二)关于“白天关门生产,晚上后夜都是浓烟滚滚”问题
经查,该举报不属实。
武陟县大封吉祥琉璃瓦厂公司、武陟县福龙瓦业制造有限公司两家企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2016年8月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了二氧化硫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为适应环保治理新要求,2018年3月又安装了烟尘和氮氧化物自动在线设施,建设了脱硝等治理设施,并与上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接受全程监控,只要发现超标排放预警,武陟县环保局将对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在巡查监管过程中,未发现两家企业夜间排放浓烟问题。
处理及整改情况:
博爱县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巡查,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孟州市将督促金冠公司尽快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工作,同时,加强巡查,确保其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完成前,停产到位;温县环保局对焦作新冠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排查,要求该公司对生产车间内外、料库环境卫生进行彻底清理,对煤焦油等危险废物加强管理,对环保治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确保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武陟县一是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稳定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二是加强两家企业厂区原料堆场卫生管理,安排专人,每天清扫洒水保湿,减少粉尘产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追责情况:无。
五、焦作市孟州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7020171
反映情况:焦作市孟州市在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从西向东十几公里,几百家养殖场造成重大污染,养殖场的粪便随处乱倒,熏死树木,臭气熏天。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举报属实。
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2003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保护黄河湿地生态环境和珍稀濒危水禽越冬停歇地和栖息地为主要目的。孟州段东西长14公里,总面积7500公顷(11.25万亩),其中:核心区面积2100公顷,缓冲区面积3500公顷,实验区面积1900公顷。
1995年,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国家重点工程“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项目”入驻孟州黄河滩区。目前,共有7个移民村近2万人口位于保护区的缓冲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鼓励移民在安置区内大力开展种、养殖和水产业,大批移民项目、世行项目、精准扶贫项目等先后在移民安置区内得到了建设,显著提高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
经调查,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州段内共有养殖场、户139处。其中,缓冲区47处(保护区批建前16处,保护区批建后31处),实验区92处(保护区批建前35处,保护区批建后57处)。
处理及整改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对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区别对待、综合施策。
针对缓冲区内保护区批建后的2家规模养殖场,孟州市将按照上级要求,采取限养、禁养、关停、拆除等措施,使其逐步退出保护区。在关停前,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控制规模,确保保护区内不出现新增和规模扩大违法违规设施。
针对缓冲区内保护区批建前的6家规模养殖场,17家养殖专业户(批建前3处,批建后14处),22家散养户(批建前7处,批建后15处),孟州市将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控制规模、达标排放等措施,使其对保护区的影响降到最低,并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适时使养殖场逐步退出。
针对实验区内的26家规模养殖场(批建前7处,批建后19处),46家专业养殖户(批建前24处,批建后22处),20家散养户(批建前2处,批建后18处),孟州市将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控制规模,确保达标排放,使其对保护区的影响降到最低。
问责情况:无。
六、焦作市孟州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7030002
反映情况:焦作市孟州市有个孟州林场,里面有个大养猪场手续不齐全,臭气熏天,老板叫关同高,在黄河湿地保护区里面,从2015年到现在每一次环保检查都能躲过去,老板说和市里关系深厚,谁也管不住。希望你们能深挖一下看到底有啥保护伞。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举报属实。
该举报件与编号X410000201806190039、X410000201806190041举报件反映同一问题,为重复举报。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关同高养猪场”实为洛阳市同高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关同高,租用孟州林场冶戍林区境内15亩林地经营林下养殖业,林场四周均为洛阳市吉利区滩地。该养殖公司于1993年6月在洛阳市注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防疫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均在洛阳市办理,洛阳市吉利区供电公司为其供电,洛阳市吉利区环境保护局未要求其办理环保手续。
洛阳市曾授予该养殖公司“龙头企业”,推荐其为“河南省无公害企业”,吉利区有关部门曾向其多次发放养殖补贴、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共约40余万元。该养殖公司是洛阳市吉利区二级动物疫情测报网络监测点,吉利区畜牧部门仍为该养殖公司提供防疫服务和猪耳标。
1999年,洛阳市吉利区自来水公司开始在该养殖公司临近区域修建井房、窑院,用于建设吉利区水源地。因吉利区自来水公司未经许可在黄河河道范围内打井建房,豫西地区黄河河务局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2000年6月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利区自来水公司违法建设,要求其十日内拆除所建房子、井房、院墙等。
2007年,洛阳市吉利区未经孟州市同意,擅自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该养殖公司所在区域为洛阳市吉利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嫌侵犯孟州市权益。
2009年,洛阳市有关部门要求该养殖公司搬迁,并承诺予以搬迁补偿,该养殖公司负责人同意搬迁,但补偿未到位。
2013年8月,河南省环保厅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拆迁工作由吉利区牵头负责,孟州市做好配合。
2015年1月,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孟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养殖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通过与该养殖公司负责人座谈沟通,其明确表示同意搬迁,并强烈要求吉利区政府兑付拆迁补偿,补偿到位后立即实施。但因补偿资金一直未到位,至今未搬迁。
2016年以来,孟州市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养殖公司进行查看,和其负责人关同高座谈沟通,讲明有关政策和要求。关同高态度积极,明确表示同意搬迁,愿意与吉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强烈要求吉利区政府兑现承诺,对搬迁进行补偿,补偿到位后立即实施搬迁。但从2016年到现在吉利区政府一直以该地块属于孟州管辖为由拒绝再次商谈搬迁补偿事宜。
处理及整改情况:2018年6月30日,省协调保障办公室召集洛阳市、焦作市、孟州市、吉利区共同协调处理关同高猪场事宜。目前,孟州市和吉利区正密切联系协调,处理意见如下:
(一)洛阳市同高养殖有限公司自1993年开始在洛阳市筹建,所用土地系承包孟州林场的土地。该养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均由洛阳市及洛阳市吉利区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已经形成了事实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同高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洛阳市吉利区行政区域内,应由洛阳市吉利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2007年在未经过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该区域已经被洛阳市吉利区划为吉利水源保护区,洛阳市吉利区对其实施保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和“谁审批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的权责一致原则,应当由洛阳市吉利区政府负责同高养殖场的补偿问题,孟州市不应承担补偿义务。
(三)鉴于孟州林场和关同高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孟州林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为此,孟州市将积极配合洛阳市吉利区做好该养殖场关停取缔工作;孟州林场依法中止与关同高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公益诉讼判决后,将积极按生效判决执行。
问责情况:无。
七、焦作市孟州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7030017
反映情况:焦作孟州市林场是孟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有政府部门竟然把林场内几十上百亩的树木铲除,破坏自然环境。还把空地高价出租给孟州、吉利不同的养殖户,长时间收取高额的租金,谋取利益,中饱私囊,贪赃枉法。自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响以来,孟州市不顾老百姓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殷切希望,对污染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根本就没把中央、省市对环境污染防治的部署要求放在心上,老百姓对环保工作很不满意!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举报属实。
经调查,孟州林场冶戍林区的南部为2003年6月批准设立的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在该核心区内的养殖场只有一家,为洛阳市同高养殖有限公司,与编号X410000201806190039、X410000201806190041、X410000201807030002中举报对象为同一养殖公司。
经调查,洛阳市同高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关同高,其承包孟州林场冶戍林区境内15亩宜林地经营林下养殖业,承包金由每亩每年60元分阶段递增至每亩每年最高100元。孟州林场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取的租金都如数上缴政府财政部门,不存在长时间收取高额的租金,谋取利益,中饱私囊,贪赃枉法行为。
该养殖公司于1993年6月在洛阳市注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防疫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均在洛阳市办理,洛阳市吉利区供电公司为其供电,洛阳市吉利区环境保护局未要求其办理环保手续。
洛阳市曾授予该养殖公司“龙头企业”,推荐其为“河南省无公害企业”,吉利区有关部门曾向其多次发放养殖补贴、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共约40余万元。该养殖公司是洛阳市吉利区二级动物疫情测报网络监测点,吉利区畜牧部门仍为该养殖公司提供防疫服务和猪耳标。
1999年,洛阳市吉利区自来水公司开始在该养殖公司临近区域修建井房、窑院,用于建设吉利区水源地。因吉利区自来水公司未经许可在黄河河道范围内打井建房,豫西地区黄河河务局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2000年6月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利区自来水公司违法建设,要求其十日内拆除所建房子、井房、院墙等。
2007年,洛阳市吉利区未经孟州市同意,擅自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该养殖公司所在区域为洛阳市吉利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嫌侵犯孟州市权益。
2009年,洛阳市有关部门要求该养殖公司搬迁,并承诺予以搬迁补偿,该养殖公司负责人同意搬迁,但补偿未到位。
2013年8月,河南省环保厅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拆迁工作由吉利区牵头负责,孟州市做好配合。
2015年1月,焦作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孟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养殖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通过与该养殖公司负责人座谈沟通,其明确表示同意搬迁,并强烈要求吉利区政府兑付拆迁补偿,补偿到位后立即实施。但因补偿资金一直未到位,至今未搬迁。
2016年以来,孟州市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养殖公司进行查看,和其负责人关同高座谈沟通,讲明有关政策和要求。关同高态度积极,明确表示同意搬迁,愿意与吉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强烈要求吉利区政府兑现承诺,对搬迁进行补偿,补偿到位后立即实施搬迁。但从2016年到现在吉利区政府一直以该地块属于孟州管辖为由拒绝再次商谈搬迁补偿事宜。
整改措施:2018年6月30日,省协调保障办公室召集洛阳市、焦作市、孟州市、吉利区共同协调处理关同高猪场事宜。目前,孟州市和吉利区正密切联系协调,处理意见如下:
(一)洛阳市同高养殖有限公司自1993年开始在洛阳市筹建,所用土地系承包孟州林场的土地。该养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均由洛阳市及洛阳市吉利区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已经形成了事实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同高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洛阳市吉利区行政区域内,应由洛阳市吉利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2007年在未经过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该区域已经被洛阳市吉利区划为吉利水源保护区,洛阳市吉利区对其实施保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和“谁审批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的权责一致原则,应当由洛阳市吉利区政府负责同高养殖场的补偿问题,孟州市不应承担补偿义务。
(三)鉴于孟州林场和关同高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孟州林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为此,孟州市将积极配合洛阳市吉利区做好该养殖场关停取缔工作;孟州林场依法中止与关同高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公益诉讼判决后,将积极按生效判决执行。
问责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