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天降千万元债务;丈夫欠巨款,女方要共同偿还;丈夫串通他人转移夫妻财产……
“这种利用夫妻债务‘坑人’的例子很多,而且受债务牵连的主体多为女性。”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李素玲说,“但这种情况在今年的1月18日得到了改善。”
据李素玲介绍,从2018年1月1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那么,《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了哪些影响?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正闹离婚天降巨额债务,该怎么办?又该如何防止对方利用夫妻债务“坑人”?
“《解释》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因素直接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中。”李素玲解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
根据《解释》,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在个人对外负债时,涉及数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的债务,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明确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置于债权人一方,即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素玲提醒广大女性:“由多数案件可见,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就管理家庭事务依然处于劣势地位,往往由于这种无法直接管理家庭事务,或者没有‘话语权’,甚至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等导致债务发生。因此,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广大妇女在处理借款问题时,应当熟知法律规定,防范在先,谨慎出借,诚信借款,避免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