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吕晓燕、朱建锋)“啪!”一声枪响,夜色中一个年轻的生命倒在了血泊中。“啪,啪!”紧接着两声枪响,市工业路东段瓮涧河桥附近,上演了一场现实版的街头火拼。这起发生于2017年6月29日5时的“地下赌场枪击案”,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
“全体起立,现在本庭作出宣判……”2018年7月18日,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恶性枪击案作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被依法严惩。其中,被告人赵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赵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樊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被告人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赵甲伙同被告人王甲、赵乙、李某等人前往市丰收路新钢材市场内贾某等人开设的“百家乐”赌场赌博,王甲因赌博规则问题与贾某发生争执,经劝阻后王甲离开,双方约架于市工业路东段瓮涧河桥。
回去后,被告人王甲提议准备作案工具。被告人赵甲、王甲等4人驾车先到赵甲家拿了一把带鞘的刀,接着又前往王甲家拿了一把JW-20运动步枪和三把砍刀。上车后,王甲将数发子弹压入枪膛,并朝车外试开了一枪。6月29日5时许,赵甲、王甲、赵乙、李某同乘一辆本田奥德赛汽车,赶到市工业路东段瓮涧河桥上等候贾某。
与此同时,贾某纠集郭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携带砍刀、汽油瓶等作案工具前往约定地点。到达现场后,被害人郭某下车持砍刀冲向赵甲,赵甲举枪指向郭某,并朝郭某射击,致郭某中枪倒地。郭某倒地后,赵甲等人欲驾车离开,因发现对方一辆本田越野车欲逃离现场,王甲随即指使赵甲驾车追赶。途中,王甲持枪先后两次朝对方车辆射击,后追赶未果离开。当日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系被枪弹射击左胸部致降主动脉破裂造成大失血而死亡。
赵甲等4人作案后赶到王乙家归还本田奥德赛汽车,王乙得知赵甲等4人的犯罪行为后,提出送赵甲等人逃匿,并随4人一起到北山上。王甲下车将作案用的枪支、三把砍刀藏匿。王乙将遗留在其车上的带鞘刀和枪包丢弃至草丛中,后将作案车辆藏匿。随后,王乙又安排被告人樊某驾车送4人逃匿,并向王甲提供一部手机供其使用。被告人樊某在明知赵甲等人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他们送至被告人宋某家中,并在王乙的安排下更换车辆,通知他人驾车带王甲等人逃匿,同时将王甲、赵乙、李某的手机丢弃。被告人宋某在明知赵甲等人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隐藏场所并提供车辆帮助赵甲逃匿至云南。
被告人王甲、赵乙、李某于2017年6月30日到市公安局中星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赵甲、宋某于2017年7月1日向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投案。2017年6月29日,市公安局定和派出所电话通知被告人樊某到案。到案后,樊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甲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甲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并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乙、李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乙、樊某、宋某明知赵甲等人犯罪,仍为其提供隐藏场所和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甲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甲、王甲、赵乙、李某在共同持械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甲、王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乙、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乙、樊某、宋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甲、王甲、赵乙、李某、宋某在犯罪逃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线索情况下,被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乙提供举报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系立功,结合王乙本身的犯罪行为、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甲、王甲、赵乙积极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被告人李某也对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人王乙、樊某、宋某能补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一定损失,并均已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