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时间:2018年7月30日
直播地点:焦作日报网络直播间
特邀嘉宾:宋孝娟(市中医管理局局长)
李小荣(市中医院副院长)
张雁丽(解放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赵 杰(解放区个体医诊所负责人)
主持人:韩 笑(焦作日报记者)
主持人: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自去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一年多。一年多来,人们切实地感受到《中医药法》给中医药行业带来的深刻变化,但仍有不少市民对其相关内容不了解,不断向中医药管理部门咨询有关信息。为此,焦作日报邀请市中医管理局局长宋孝娟、市中医院副院长李小荣、解放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雁丽、解放区个体医诊所负责人赵杰做客本报网络直播间,为网友们解答与《中医药法》有关的热点问题,并开通网络互动平台,方便网友们跟帖参与讨论。
主持人:宋局长您好,请您介绍一下《中医药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宋孝娟:2016年12月2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中医药法》正式颁布,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医药法》是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是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二是现行医师管理、诊所管理和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三是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中医药人才匮乏;四是野生中药材破坏严重,部分中药材品质下降等。为了在法律层面上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医药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主持人:李院长,请您谈谈《中医药法》的发展方针是什么?它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李小荣:《中医药法》的发展方针在第3条得到了明确体现。一是地位: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方针: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三是原则: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四是途径: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主持人:李院长,您认为《中医药法》中对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建设有哪些好的政策?
李小荣: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医政管理。合并、撤销政府开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政策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
中医药服务普及。政府开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中医药法》从以上几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方面的责任,可以说是国家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大力支持。
主持人:张主任,过去中医个体诊所审批难、手续多,《中医药法》实施后有哪些改变?
张雁丽: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实行许可管理,开办者应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中医药法》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改革,将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规定开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等情况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药法》特别强调,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姓名、执业范围等信息在诊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对于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超出备案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中医药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主持人:赵医生,作为个体中医诊所的代表,中医诊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您有什么感受?
赵 杰:中医诊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既简化了诊所的开办流程,又对诊所的医疗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遵循中医药特点的同时,体现了行政部门简政放权、严格监管、更加注重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的理念。
主持人:网友【风清凉】留言:“我们家几代人都是中医,但是由于国家考试门槛过高,我一直无法通过考试取得中医师资格,以后国家考试会不会降低门槛呢?”
宋孝娟:民间有许多中医人员不具备中医学历,无法取得行医资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医药法》进行了制度创新,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体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目前,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制定的《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请有需求的基层无证中医人员耐心等待。
主持人:网友【等待】留言:“我们全家人都很重视中医养生保健,但是目前社会上的养生保健机构太多了,我们该如何选择呢?”
张雁丽: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确实面临着监管主体缺位、相关标准规范缺失、市场宣传不科学等问题。《中医药法》第44条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开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本条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支持社会力量开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二是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加快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规范和标准,促进各类机构根据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三是明确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规范和标准,以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的发展。
主持人:李院长,院内制剂是中医医疗机构的一大特色,《中医药法》对院内制剂有什么新的政策?
李小荣:《中医药法》规定,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院内制剂由批准制改为备案制后,从程序上更加快捷、方便,成本也有所降低,提高了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积极性。
主持人:网友【夏日阳光】留言:“现在有一些假中医,还有很多虚假广告,扰乱了中医市场,败坏了中医声誉,下一步如何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张雁丽:《广告法》第46条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在此基础上,《中医药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医药法》强调,医疗广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应当从严管理,避免因虚假宣传而误导、欺骗社会公众,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主持人:宋局长,请您谈谈《中医药法》对于中药的保护和发展作了哪些规定?
宋孝娟:中医中药密不可分,中医治疗靠中药,中药资源保护与中药质量安全对于中医的发展至关重要。《中医药法》对中药的保护与发展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加强对野生中药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二是开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三是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四是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监管。五是规范中药材的自种自采自用。通过以上规定切实加强对中药的保护和发展,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药。
主持人:《中医药法》的实施对提高中医药服务供给能力意义重大。我们希望在政府部门的指导规范之下,我市中医药事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为百姓健康保驾护航!
●总策划:王爱军 李 弘
●执 行:曾琳琳
●脚本执笔:韩 笑
●录 制:毋千举
●摄 影:杨 铭
●技 术:薛 磊 李 洋
●剧 务:王雪静 桑绮萌 (实习)
●直播话题线索征集:8797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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