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体部署
1.问: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会分别于什么时间召开?
答: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会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河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会于2018年1月26日召开,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会于2018年1月30日召开,县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会于2018年2月5日召开。
2.问: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安排和总体规划是什么?
答:自2018年年初(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年底结束,为期三年。总体规划是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
3.问: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总体要求是三个结合,即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目标任务是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基本原则有五条,即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重大意义是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稳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4.问: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是什么?
答:2018年的任务是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的任务是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2020年的任务是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5.问:市、县两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是什么?
答: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全年)的任务是动员部署,集中打击;第二阶段(2019年全年)的任务是深化打击,重点攻坚;第三阶段(2020年全年)的任务是巩固成果,完善机制。
6.问: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哪些?
答:中央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10类,省级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12类,市、县两级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13类。
中央重点打击的10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是: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一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作、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省级重点打击的12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是: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一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作、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
(11)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
(12)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国家工作人员。
市、县两级重点打击的13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是: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一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作、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
(11)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
(12)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国家工作人员;
(13)在住宅小区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沙霸”“砖霸”“水泥霸”等黑恶势力。(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