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15时05分,李高举(身份证号:410882197207201579,准驾车型“A2”,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王召乡李大人庄11号)驾驶豫HC1960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202km+6.9m处遇崔文保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至此发生碰撞,致崔文保当场死亡,李高举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5年10月19日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之规定,我大队对李高举驾驶证依法吊销。
特此公告
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