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丰舒潍)9月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协作联动工作,有效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等29个部门联合下发的《焦作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等规定,该中心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主要对协助冻结、扣划、解除冻结等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及要件作出规范,细化工作程序,提升执法质量和效率。
冻结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人民法院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冻结(续冻)起止时间。
扣划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形如下:
1.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具体提取(扣划)金额不受比例限制,提取条件参照《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的或者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暂不予冻结、扣划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偿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