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9日晚,被告人任某、魏某前往柏香镇新村猎捕壁虎347只,被该村巡逻人员当场查获并报警。前段时间,我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沁阳市柏香镇新村巡回开庭审理,沁阳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任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告人魏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据《焦作晚报》)
无独有偶。不但捉壁虎犯非法狩猎罪,捉斑鸠、麻雀、青蛙等我们身边的“家常动物”,都有可能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山东鄄城的贾某因猎捕2000余只斑鸠、麻雀被刑拘;安徽舒城男子阙某捕捉197只青蛙,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河南某市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款……
对这类案件,我们可以将其形象地比喻为“身边的陌生人”。说其“在身边”,是因为这类动物太普通,其中很多都是我们童年的玩伴,以至于“捉只动物来玩玩”成了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没人放在心上;说其“陌生”,是因为虽然近年来环保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相当一部分人并不了解捕捉“家常动物”的严重性,更不会想到自己会因此“不幸”被判刑。
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得知,很多人存在这样的心态。所以,即使这类案件频发,仍然不能完全发挥惩前毖后的作用,也不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对于这样的行为,用教育家叶圣陶先生的话说,即“习惯成自然”,就是不必故意费什么心去思考,仿佛事情本来就是那样。
勿以恶小而为之。相当一部分人不太了解,很多“家常动物”都是“三有动物”,它们有益,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已经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可以说,任何“家常动物”一旦进入“三有动物”的保护名录,就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非但如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三有动物”一要取得狩猎证,二要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三要规范猎捕工具和方式,电捕工具、铁夹、气枪、麻醉药等均属于禁用猎捕工具,不能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烟熏、挖洞、陷阱、捣巢等都属于非法猎捕方法,切勿采用。
让保护“三有动物”这条法律高压线“通电”,我们务必要加大政策宣传和监管惩处力度。我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将任某、魏某绳之以法,更在于彰显了我市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从小事做起”的力度与态度。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我市在践行生态立市战略过程中,不仅有抓住“四城联创”“城市双修”、省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等机遇,狠抓北山治理、大气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这样的大手笔,还有保护“三有动物”这样的“瓷器活儿”,无论“恶大”或“恶小”,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代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助力了美丽焦作建设。
“捉壁虎获刑”,为我们上了一堂严肃的科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