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莉莉)为泄私愤,一男子纵火烧车,气是顺了,但后果很严重。近日,武陟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13时,被告人荆某为泄私愤,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到武陟县黄河大道某旅社门前,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面包车点燃。面包车燃烧过程中,将该车南侧停放的被害人孙某的一辆轿车引燃。经鉴定,面包车被烧前的价值为51000元、轿车被烧前的价值为100686元,面包车被烧后的价值为3000元、轿车被烧后的价值为30000元。综上,两车损失共计1186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荆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