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政协第十四届焦作市委员会设置以下九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委员联络和县级政协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