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日前,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全面强化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管工作。
今年8月份,为摸清全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省环保厅对10个省辖市和5个直管县(市)14个行业95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抽查。针对抽查情况,省环保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排污许可证省级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指出,我省排污许可证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落实《通报》要求,市环保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不同方式认真学习和宣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以及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标准,使环保系统管理人员真正弄懂、学通排污许可证的各项管理规定。同时,切实让各排污单位厘清自身的义务和责任,明白排污许可证绝不仅是一纸证书,其中关于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也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重要环节,更是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必须认真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另外,该局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对辖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业务培训,使各企业掌握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的工作要点,切实做到应报尽报,提高填报质量。
据悉,为强化排查整改,该局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排污单位加快整改完善。同时,各地应按照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填报和自行监测开展要点,举一反三,对辖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并于10月31日前将排查情况及《焦作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定期检查情况汇总表》书面报给市环保局。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提高我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发挥地方环保部门属地管理优势,市环保局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依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辖区企业排污许可证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预审,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应继续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排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在将本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报信息提交市环保局审核前,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将《焦作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预审意见汇总表》报市环保局。另外,为了切实推动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证后执行相关要求,从今年11月份开始,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在每月20日前将《焦作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定期检查情况汇总表》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