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杰
汽车行业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14年了。
召回是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上对产品安全监管的通行做法,早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美国、日本、欧盟等就陆续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各国通过产品缺陷召回,有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2004年,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
缺陷产品召回作为一项涉及产品安全的事中、事后处置措施,为相关企业提供了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引发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改进的救济途径。近期,因前悬架下控制臂衬套存在缺陷问题,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召回别克、雪佛兰、凯迪拉克3个品牌共14个车型332.7万辆汽车,是迄今为止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实施召回规模最大的一次,必将对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产生重大影响。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8年10月21日,我国共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1712次,涉及车辆6741.83万辆;实施消费品召回1706次,涉及数量9593.69万件。主动实施召回已逐渐成为汽车和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常态化活动,形成了业界普遍共识。
产品召回关系你我他,涉及每个人的利益和安全,广大消费者在遇到产品安全事故、故障或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要积极向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进行报告和反馈,以便更加及时、准确地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监督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研究公开重点案件的缺陷调查信息、召回总结报告、相关统计数据等信息的可行性,以便让消费者及时了解召回监管工作的进展和相关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缺陷产品召回是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事务,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一般不处理个案,如产品与服务纠纷、技术咨询、法律诉讼等问题。另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市场监管总局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履行好召回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