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边疆 通讯员张建忠)11月15日,沁阳市法院在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涉黑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沁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和多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焦作工贸职业学院1200余名学生现场旁听,接受法治教育。
这起案件由沁阳市法院院长施文星担任审判长,沁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建民担任公诉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0时许,任甲、任乙、陈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沁阳市紫陵镇坞头村金海岸歌厅唱歌期间,因琐事与歌厅服务人员发生争执,任乙打电话叫来李某、任丙(均已被判刑)、被告人任某等人。之后,任乙、陈某、任丙和任某等人持刀、棍对歌厅物品进行打砸,对歌厅服务人员进行殴打。经沁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两名歌厅服务人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另一名服务人员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海岸歌厅内被毁坏物品价值7636元。案发后,任甲、陈某、任某等人赔偿金海岸歌厅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金海岸歌厅对任甲、陈某、任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分别于2017年7月17日、10月25日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对同案犯任乙、陈某、李某、任丙、任甲予以刑事处罚。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任某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歌厅服务人员,致二人轻微伤,达到情节恶劣的法定情形;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单位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部赔偿,被害单位对任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对任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