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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窃电者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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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1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窃电者无处遁形
——焦作供电公司开展“天网”反窃电集中打击专项行动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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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5日上午,焦作市公安局、焦作供电公司联合召开了“天网”反窃电集中打击专项行动启动会。会议室里,公安干警、供电员工、媒体记者代表等百余人齐聚一堂,一场以“天网”为名的反窃电集中打击专项行动正式拉开了序幕。

  本报通讯员 李晓光

  多方联动 形成合力

  为了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焦作供电公司依靠政府集中打击窃电分子,并邀请省市级媒体,通过电台、网络、报纸等平台宣传打击窃电行动,形成震慑。在此背景下,该公司联合市公安局坚持严打、严防、严管、严治的方针,完善监控和查处窃电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张贴《关于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遏制窃电高发势头。

  此外,该公司还联合全省8家供电公司反窃电专家92名,与100余名公安干警相配合,成立了91个现场行动小组,参战人员达到了近600人,是该公司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反窃电专项行动。在行动过程中,该公司依靠基层班组长、农电工,并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从制度上、机制上、措施上、舆论上同步发力,打击违法窃电行为,消除用电安全隐患,为群众冬季用电取暖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

  此次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全力保障供用电安全和合法有序用电、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焦作供电公司总经理李大鹏表示:“我们将以此次行动为契机,有效遏制窃电违法犯罪,共同营造诚信用电、依法用电的良好氛围。”

  警企联合 有效震慑

  “偷电也能被抓?”“电是商品,偷电和偷钱没啥区别。”“这可真没想到。”11月9日,在市建设西路一个农贸市场内,大家纷纷议论刚才在这里发生的一幕。

  原来,一天前,该公司反窃电行动小组在焦作电厂三号院查窃电过程中,发现一条220伏导线上挂接有另一条导线,用电流表检查,有电流,但并没有经过任何计量装置,而且这条线路不断向西延伸,便觉得十分蹊跷。于是,他们顺藤摸瓜,开始沿线检查。经查,这条线路一直延伸至1千米以外的嘉禾屯村一刘姓村民家中,便立即通知公安干警,将其作为嫌疑用户控制起来。

  11月9日,该公司反窃电人员依据电量测算方法,测量出这位用户窃电金额达19766元。调查取证后,该公司反窃电人员联合公安干警在市建设西路一个农贸市场内,将正在卖水果的刘姓用户进行控制,并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讯问。焦南治安巡防大队民警宁素彬说:“只要用户涉及偷电,都将被移交治安大队处理,如果证据链条完整、涉电金额达2000元以上者,将移交刑警队进行立案处理。”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这条线路入户处有一配电房,从配电房的开关处还有两处出线向外延伸。该公司反窃电人员介绍道,这些出线有可能还会延伸至别的企业或家户,这个窃电户不仅自家窃电,而且还低价将电卖给沿线用户,从中获取非法所得。依据国务院2016年修订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刘姓用户被控制时,恰好处于闹市区,过往群众纷纷驻足观看。一时间,窃电被抓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警企联合,不仅对窃电用户起到了警示作用,还对维护该地区安全供电和合法有序用电,建立合规的供用电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科技助力 “硕鼠”现形

  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法分子的窃电手段也是花样百出,无线干扰、遥控窃电就是其中的两种。由于其难以发现、取证困难,给供电企业开展反窃电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对此,该公司对高科技窃电现象加强科技攻关,通过电力大数据对比分析的方式,对窃电嫌疑户进行监控与检查,并依法取证,实施精准打击。电力大数据分析犹如反窃电工作的千里眼、顺风耳,使供电检查人员足不出户就能洞悉窃电行为,让窃电者无处遁形。

  “你看,在这个图上,可以清晰地看到用户的电压、电流波形,如果用户用电量与我们实际的供电量不符时,波形会出现异动,即可认定用户存在窃电嫌疑。”顺着该公司营销部工作人员左冠手指的方向,笔者看到一组波形图,正常用户的波形图就像湖面上浅浅的涟漪,当出现异常时,波形图就像海面上掀起的巨浪,而且波形图每隔15分钟会冻结一次数据,每天则会形成96个冻结点,系统从这96组数据中进行层层分析、筛选,最终准确判断出哪一户存在窃电嫌疑。

  11月7日一大早,在焦作市民主路供电营业厅营业窗口前,前来接受用电处罚的市民可不算少,市民王先生后悔地说:“以前‘电是商品’这种意识淡薄,谁知窃电就像偷钱一样真丢人,以后这种事坚决不再做了。”据左冠介绍,今后只要查处到用户有窃电行为,供电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停电处理,并开具处罚单,同时将用户的地址、户名、户号、电话等信息在国家电网公司95598呼叫中心进行备案,直到用户接受处罚后方可送电。

  反窃电行动不仅净化了市场供用电秩序,还提高了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提供了良好的供用电环境,对于政府、企业和用户来说,可谓是多赢的局面。市民杜女士说:“我家以前在电厂四号院住,当时本想着把这房子卖出去,可是那里电线私拉乱扯,电压不稳定,用电还不安全,很多人去看房时都因此望而却步。现在不一样了,随着电力线路的改造和窃电行为的逐渐减少,我这房子不仅卖出去了,而且还卖了个好价钱,这都是托了供电公司的福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焦作供电公司运用人防、联防、技防等手段,联合公安部门对窃电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累计查处窃电和违约用电行为77起,追缴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61万余元。

  延伸阅读

  关于窃电,你需要知道的全在这里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缴其差额电费,并承担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3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缴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3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5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缴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2倍补缴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缴电费,并承担补缴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电网经营企业规定。           (焦作供电公司提供)

  图①为启动会现场。

  图②③④⑤⑥⑦为行动现场。

  (本版照片由本报通讯员李晓光、王向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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