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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 年12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区私搭乱建 影响他人安全

作者:本报记者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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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某小区业主私搭乱建的小屋,方便了自己,影响了他人。
  王 倩 摄
 
   

  近年来,小区私搭乱建现象较为严重,有些住在一楼的业主在自家门前的空地上搭建一个小屋用来放置杂物,有些顶层业主则在房顶加盖阳光房等,这些违规建筑不仅影响整栋楼的美观,还会留下很多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近日,记者接到市民刘先生的来电,表示自家单元楼一楼的业主正在私自搭建小屋,用来储存杂物,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这里没有搭建小屋时,我们从这条小路到停车场只要3分钟,现在这里挡住了,我们就要从楼前绕一圈,没有以前方便了。”刘先生郁闷地说,当发现一楼业主在这里建小屋时,第一时间联系了小区的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只是到现场看了看,并没有要求一楼业主拆除违建房屋。

  随后,记者采访了私自搭建小屋的业主。他表示,自己私自搭建的小屋位于整个小区的一个背角,很少有人从这里经过,但有些小孩儿却会躲在这里撒尿甚至拉大便,一到夏天就会从窗外飘来阵阵异味。此外,他向记者透露,自己也是看到有其他业主私自搭建才想到的这个办法。记者采访后发现,除了有业主在一楼空地圈地盖房外,还有住在顶层的业主在楼顶搭建阳光房、花园房等。

  那么,业主在小区私建房屋合法吗?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小区的空地和住宅楼楼顶是属于全体业主或者整栋楼业主共有,大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个别业主无权单独支配,更不能侵犯其他业主的利益。此外,记者在采访时得知,在高层住宅楼楼顶加盖阳光房等行为,不仅会存在消防隐患,还会带来承重安全问题、加大高空坠物的危险性。“业主私自搭建的房屋不符合建筑要求,没有抗震的特性,而且厚度不达标。当风力较大时,就很有可能被吹落,造成高空坠物。”业内人士如是说。

  市房产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处理业主私搭乱建的事件时,应当积极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部分业主私搭乱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权力,同时也是义务。此外,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等,个人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根据该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可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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