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景鹏) 昨日上午,我市召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座谈会,解读了市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完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据了解,我市将通过完善天然气核价、实行城镇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保障非居民用天然气供应平稳,灵活应对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
据了解,我市实行城镇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一般情况下,当国家调整上游门站气价时,我市同类、同步、同向、同时调整销售价格。当采购气价调整时,由燃气企业提出销售价格调整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审核备案后实施。
为防范天然气价格异常波动,确保我市天然气市场价格稳定,会上,市发展改革委对相关供气单位进行了提醒告诫,要求供气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完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进行核价,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供气单位销售天然气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供气单位如出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将严格对其进行价格违法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