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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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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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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朱传胜)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昨日从市环境监察支队获悉,该《办法》将对我市强化环境监管、规范环境执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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