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玲)我市还没有缴纳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请注意,缴费期延长至3月31日了。市税务局、市人社局联合提醒,即日起,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请抓紧缴费,逾期将不再给予补缴,且不能享受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日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联合发布通知,将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截止时间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凡是焦作市城乡户籍或在本市城乡长期居住的居民,因外出务工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定缴费时间内正常缴费的,均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所)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据了解,我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2018年11月15日全面启动,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全年220元。我市采取家庭账户(个人账户)方式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或签约服务费)。其中,75元计入家庭账户(个人账户),15元用于建立门诊统筹基金,门诊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60%,年度内报销额度为120元。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余额可结转使用和继承。
记者了解到,我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原计划到2018年12月25日结束。但是参保缴费结束后,不少居民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费参保。为让更多城乡居民享受到国家这一惠民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后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医保待遇,在次年3月份以前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在缴费之日起次月恢复医保待遇”,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决定,对焦作市在缴费期内未能缴费参保的居民开展居民医疗保险补缴费工作。
为确保城乡居民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即日起至3月3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按原缴费方式和渠道补缴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之前忘记缴费的居民现在补缴费用,次月就能继续享受相关医保待遇,不会有3个月的等待期。”市税务局、市人社局联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