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晶玲:
你与王春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春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责令你依照(2018)豫0802民初33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18号大丰商城裙房1F011号(房权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002257号)房屋腾空并将钥匙归还申请人王春明。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特此公告 院长:赵玉军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