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审计监督制度作为国家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宪法》对审计体制、基本原则、基本职权、审计长的法律地位和任免事宜等作了具体规定。
确立了我国的审计体制。《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确立了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确立了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职权。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确立了审计长的法律地位和任免事宜。审计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