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增强市民的法治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促进我市“四个焦作”建设,打造“精致城市、品质焦作”,近日,市中级法院发布了2018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这十大典型案件是从全市法院已审结的7万多件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关注度高、影响力大,与百姓生产生活紧密相连,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好,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这十大典型案件聚焦扫黑除恶、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电信诈骗、北山治理、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民营企业等方面,涉及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2件、执行案件1件。
案例一 薛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薛某在饭店因琐事与被害人薛某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薛某持菜刀将薛某杰砍死,并将上前劝阻的被害人薛某龙砍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持菜刀砍击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被告人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极大,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薛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服判息诉。后经省高级法院复核、最高法院核准,薛某于2019年1月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开我市法、检两长同台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之先河,充分展现了院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玉杰担任本案审判长,使整个庭审张弛有度、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展现了其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委员、全市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官等300余人观摩了庭审活动。此案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本案彰显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信心和决心,有力地震慑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该案被告人认罪服法,放弃上诉。此案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案例二
史某等27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被告人史某纠集被告人范某、宋某、赵某等人聚众持械斗殴,之后逐步形成了以史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以发放工资、无偿提供借款、摆平事端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人心,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纵容下,为非作恶、恃强凌弱,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采取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涉及6个罪名26起违法犯罪事实,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修武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7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是法院的重要职能。该案的依法审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的“雷霆之势”,也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举措。
案例三
吴某等12人电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某大量购进假冒名牌手机,并发展被告人李某、高某等人为下线,在网络上发布广告,谎称手机为正品手机,利用聊天工具与被害人联系,以销售手机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吴某共诈骗790余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诈骗2万元到40余万元不等。案发后,吴某的家属代其退赃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温县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损失7314357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到8年的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群发等方式,大量发布融资贷款、招聘、推荐股票、低价购买贵重物品等虚假诈骗信息,引诱群众按照其预先设置好的程序进行转账汇款、缴费等操作,骗取钱财。此类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低成本、易操作、被害人多的特点,能够在短时间内重复实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极大。同时,该案也警示社会,防范电信诈骗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加大惩治力度,更需要广大群众擦亮眼睛,面对诱惑时保持清醒头脑,莫因贪占小便宜而上当受骗。
案例四
崔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附带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被告人崔某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位于解放区丰收路南侧市委党校南新河北侧、中州农场家属院东侧的土地,在该宗土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圈建围墙,建房两处。经鉴定:崔某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及堆放建筑垃圾占地总面积20.62亩,其中因建房及堆放建筑垃圾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13.54亩。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某非法在耕地上建房及堆放建筑垃圾,破坏了国家耕地资源及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依法判处崔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0.62亩土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市首例耕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法院选择“国际环境日”这一特殊节点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彰显了司法机关向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宣战的坚定决心。法院通过环境资源专业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环境和生态保护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该案的宣判宣传了我国生态公益保护机制,弘扬了绿色司法理念,促进了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五
焦作某制药公司金融借款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焦作某制药公司于2017年分别向两家银行借款7000万元。因借款到期后不还,两家银行先后将该制药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进行财产保全。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银行同意解除对被告制药公司基本账户的查封,并同意给该制药公司一定的履行期限。该制药公司表示会尽快筹措资金,偿还剩余款项。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保证了银行的资金安全,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同时也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实现了双赢。案件的妥善解决,是我市法院促进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服务大局、为焦作经济保驾护航的政治担当。
案例六
北京一得阁墨业公司诉焦作某商行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一得阁墨业公司始建于1865年,距今已有150余年历史。该公司生产的墨汁总量和高档书画墨汁在全国市场占有率均居首位。该公司系一得阁商标所有人。被告焦作某商行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原告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与原告产品一致,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一得阁”文字、文字与图形商标,但该墨汁并非一得阁公司生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公司的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告某商行赔偿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不仅有区别其他同类产品、表明生产厂家的功能,还具有反映与传达商标所有人的商业声誉和美誉度的功能,因此,国家法律对注册商标予以特殊保护。本案彰显了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及依法净化市场环境,鼓励正当竞争,坚决制止假冒、搭车模仿等行为的决心,为名优产品的培育和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七
苏某等人诉中国人寿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生前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7年12月11日,王某乘坐公交车到站下车,其还未完全下去时,公交车关闭车门,车门与王某相撞,导致王某撞在路边的一辆小型面包车上,摔倒后又被公交车的后轮碾压,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但该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王某已经不是乘客,不在被保险范围,故不予理赔。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王某的继承人苏某等人保险金2万元。
典型意义
公交车的车门在关闭状态时是与车身处于同一平面的,既然关闭车门时车门能与乘客相撞,说明乘客当时仍处于车身范围以内,尚未完全脱离公交车。本案对判断人员下车时是否属于乘客具有借鉴意义。
实践中,乘客在上下公交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形屡有发生,还时常出现因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摔倒或未关车门即启动车辆等情况。由于公交车客流量大,故提醒公交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平稳行车、不急不躁,在乘客上下车时应注意观察,出现情况及时提醒乘客,尽到更高、更细致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时,乘客乘坐公交车及上下公交车时也应当遵守相关乘车规范,听从司乘人员指挥。
案例八
郭某诉焦作某区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焦作市解放区政府对郭某等人涉案开采北山石料的建材厂、石料厂实行关停等行政处罚措施,被处罚人郭某等人分别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解放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解放区政府赔偿该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分别驳回了原告郭某等人的起诉。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北山治理”是焦作市着力抓好生态保护、推进绿色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守护一方青山绿水,我市法院围绕“北山治理”等重点工作,持续发力,加大环境保护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坚决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为焦作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设“青山绿水”的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九
云南某公司诉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济源市工商管理局发现超市经销的云南某公司的某系列牙膏与昆明某牙膏公司产品的注册商标在外包装、装潢上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遂根据规定对云南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云南某公司不服济源市工商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济源市工商管理局将涉案的某品牌牙膏认定为知名商品是否正确。认定知名商品要考虑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宣传持续时间等因素,因济源市工商管理局缺乏对以上因素的考虑和调查取证,不能证明涉案商品为知名品牌。因此,法院作出了撤销济源市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的判决。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履行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进而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本案中,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彰显了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的优势作用。
案例十
我市某重点民营企业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市某有限公司是一家金融类民营企业,2018年,该公司分别借给被执行人青岛、广州、深圳等地的几家企业共计3.7亿元。该款到期后均未归还,多方经诉讼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2018年9月起,申请执行人陆续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计2.6亿元。
执行结果
上述案件,申请标的额2.6亿,实际执行到位金额3.3亿元(含借款利息),实际执行到位率127%,平均用时42天。一些被执行人还主动履行了已到期但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务。
典型意义
市中级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时,高度关注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案施策,专门制订了服务民营企业的执行方案,灵活采取不同执行措施,不但促使双方以执行和解结案,而且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彰显了人民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