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解放区城市管理局将对2018年12月底以前的扣押物品进行销毁,请相关人员从即日起持物品暂扣单于一星期内到解放区城市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上报区财政局集中销毁。
特此公告
解放区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