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嘉莉)两名申请人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结果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4月17日,沁阳市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2起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杨某、王某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和3000元。
被告人杨某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败诉,但其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院裁定,法院对其罚款1000元、拘留15日。2019年4月4日,执行干警在杨某家中搜出5900元现金,但其仍拒不履行。卫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在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败诉,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只返还2万元,彩礼3.4万元和黄金手镯1个拒不返还。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2019年4月5日,因王某拒不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15日。执行过程中,干警发现王某在银行开设有2个账户,共计1.6万余元存款。于是,贺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沁阳市法院对这2起案件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鉴于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家属已代其履行全部判决、裁定义务,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