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处非办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非法集资骗术多,擦亮双眼认认清,高额回报不能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项目真假要分清,网络诈骗要当心!
编者按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发案数量增多,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犯罪套路也不断更新,与早期“发传单——投资——高利息——短期付本”的传统集资模式不同,新型金融集资披着虚拟经济、金融创新的外衣,利用“入股分红”“发行债券”“虚拟货币”“电子商务”等名目,组织集资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5月份是防范非法集资暨金融领域扫黑除恶宣传教育活动月,即日起焦作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对非法集资的热点问题予以公布,以飨读者。
问题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题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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