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政策内容 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执行。■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市税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