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焦作财税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市税务局:推动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市财政局(国资委)助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
市财政局(国资委)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我市2018年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圆满完成
我市争取中央财政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补助资金1006万元
市财政局落实全省财政系统视频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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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权威解答增值税新政
沁阳市税务局护航增值税新政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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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政策内容 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执行。■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市税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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