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新玲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人行家属院7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予以拍卖,具体事项请登录淘宝司法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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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