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老旧电梯逐年增多,电梯困人等安全事故便成为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不安定因素,特别是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将对人们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那么,在电梯出现安全问题后,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呢?
“目前,我国一些大城市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功能,对于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促进电梯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具有积极意义。”6月6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副书记、副局长张秉玉谈起这一问题时说。
紧接着,他为这一提法找到了法律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城镇老旧小区,支持加装电梯,结合今年各地将陆续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改革试点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申请试点改革的电梯必须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推动电梯保险的快速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作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
对此,国家、省市场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全面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各地要通过政策激励、示范、宣传等措施提高电梯责任保险覆盖率,在推动“按需维保”改革中激励电梯责任保险发展,力争电梯责任保险覆盖率提高到30%以上。全省选取1~2个省辖市作为试点,推动电梯“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新模式应用。
“国家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要求,旨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构建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让广大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张秉玉说。
据了解,电梯责任保险是指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投保责任主体应当是电梯产权人、维保单位、检验机构、电梯生产厂家等电梯安全相关单位和个人。全市范围内的在用电梯和新装电梯应积极投保电梯责任保险。要加快推进住宅电梯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完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的电梯责任保险政策措施。
原市质监局特监科科长毛新一介绍,根据前期对全市电梯的摸底调查,目前全市电梯总量达8000多台。“我们将坚持试点先行的原则,初步选择电梯拥有量高、分布密集的辖区率先试点,在此基础上,稳步在全市推开电梯责任保险。”毛新一说,“市场监管部门将会积极推行与投保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安全监管与责任保险良性互动机制,实现投保单位、保险机构、社会公众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