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支持政策根据2018年1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如下: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河南省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主要支持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文件规定减免政策。2.省财政每年对众创空间运行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进行补贴。孵化企业可申请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奖经费支持。3.市级财政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补50万元,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