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起高空坠物事件在国内引发广泛关注。6月13日,深圳的一名5岁男孩在某小区内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中,在抢救多日后仍不幸离世。6月19日,江苏南京的一名10岁女孩被高空坠落的物体砸到头部,鲜血直流,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那么,高空坠物事件在我市发生过吗?法律有何规定?市民在减少高空坠物事件及其伤害程度方面有哪些建议?
高空坠物,我市曾多次发生
此前,晚报曾多次报道高空坠物砸伤人和车辆的事件。2011年10月,锦祥花园小区的两辆车被坠落的房檐砸到,后车头受损,因向开发商、物业公司索赔无果,两名车主一怒之下将车辆堵在小区门口。
在我市部分老小区,因为楼房年久失修,多次发生楼房外部水泥块、装饰物坠落砸伤人、车辆的事故。
高空坠物,危害不可小视
高空坠物,有人将其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根据科学测算,一枚重30克的蛋从四楼抛下,会让人红肿起包;从十八楼抛下,能砸破行人的头;而从30楼抛下,则会使人当场死亡。即便是汽车,一个很小的物体从高空抛下来,也会造成严重破坏。
高空坠物若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坏,该由谁来负责?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华介绍,高空坠物往往给他人造成损失,这种损失通常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在通常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必须自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过,高空坠物致人损伤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其实行公平责任,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是由哪个侵权人明确实施的,除非能够确切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有加害可能的居民给予受害人补偿。
据赵振华介绍,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高空坠物事件的受害者经常面临索赔无门的局面。即便是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相关责任单位仍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甚至互相踢皮球。若受害者选择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诉讼对象,一栋楼可能有几十户甚至几百户居民,维权时会遭遇很大困难。在受损失程度较轻的情况下,很多受害者因为走法律程序太麻烦,往往选择不打官司,自认倒霉。
避免高空坠物,市民有话说
市民王晓辉表示,他家附近的临街建筑物在近期改造时,有关部门使用的是新型材料,一旦脱落时可以大大降低对人和物品的伤害程度。他觉得,这是个很好办法,值得推广。
胡莹说,现在监控摄像头越来越普及,应该在建筑物楼下安装多个监控摄像头,让摄像头朝上,这样就能精准锁定高空抛物责任人,有利于受害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