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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文须依法由邮政渠道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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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 年7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公文须依法由邮政渠道寄递
本报通讯员 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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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条消息引起人们关注:6月12日,湖北省十堰市邮政管理局查处一起某快递企业“非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案,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5万元处罚,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还被全市通报。一位市民看完这则消息后,感到有些疑惑,便电话咨询笔者:“我们单位要寄一批公文,听说只能通过邮政寄递,别的快递公司不能寄递,是不是有这回事?”

  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有关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知识点,笔者觉得有必要向社会作一个说明,尤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更有必要了解,以防触犯法律“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家机关公文认定要综合考虑主体、内容、形式等因素。

  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材料,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内容方面:国家机关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所列举的公文种类,既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公文,也包括国家机关因履行公务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公文;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形式方面:上述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均为国家机关公文。

  目前,在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中发现,因法律文件送达不规范导致相关法律事实无法证明,最终裁判结果与当事人预料的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的情况。

  邮寄公文,是一件小事,但在有些时候,却可能成为案件成败的关键。

  国家机关公文不通过邮政部门送达,亦可能产生违法送达的法律后果。比如,公民贾友宝诉该地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法院认为,该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采用某快递公司快递方式送达政府有关公文,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法院同时确认其以某快递公司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社会快递公司擅自收寄邮政部门专营的信件,也会被监管部门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72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邮政局曾出文,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公文不得通过非邮政专营企业寄递,并明确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切实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等权益。

  虽然是一个小小的邮件,在法律诉讼当中,时效问题可谓是刚性规定,如果因为对于快递的忽视,而导致胜券在握的官司输了,那就让人无语了。由于中国邮政与各政府机关及司法部门均有合作协议,用邮政(EMS)寄递的信函能直接投递到有关部门的信箱当中,而其他普通快递就没有这种待遇,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国家机关在寄递公文及法律文书时,一定要选择中国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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