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会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二)间接原因
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5人)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人员(9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裘冬平、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廖达伟、运销处副处长尚凤山,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靳春义、副处长邢玉庆、保卫(反打)科科长黄岱、安全环保监察科副科长王全林、青岛站副站长刘同浩、青岛站安全助理工程师苏贺银。
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6人):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汪啸,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杨玉军,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宝三、危化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李本哲、副局长兼石化区分局局长任献文、石化区分局副局长王成河。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8人)
给予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傅成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王天普;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新起等48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田以民、总经理钱建华各处以2012年度收入80%的罚款。
(市应急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