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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养卡”诈骗 店主贪小财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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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养卡”诈骗 店主贪小财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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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郭嘉莉)两名不法分子打着“养卡”的旗号,在修武县内招摇撞骗,结果一名女店主因贪图小便宜而中招。

  2016年10月6日,王某与刘某(另案处理)驾车到修武县城寻找代还信用卡的商家伺机作案。二人在为民路董某经营的商店发现,其柜台上摆放着多台POS机。二人分析后认为这是一只“肥羊”,于是展开了诈骗行动。二人携带某信用卡进入店内,让董某代还该信用卡欠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

  为取得董某的信任,王某先让董某代还1.2万元,董某分两次向该卡还款1.2万元后,便通过POS机将钱又刷回到自己的账户上,王某当场付给董某手续费144元。随后,王某又提供了另一张信用卡让董某代还4.7万元,并以自己有事需要外出、晚上返回取卡为由,将该卡留在董某处后与刘某驾车离开。

  王某、刘某离开后,董某分两次共向该卡还款2.9万元,想着把钱刷回来后再还剩余的部分。谁知,王某一收到还款短信,便告知了刘某,刘某通过多次操作其手机绑定软件将该卡内的1.6万元转了出来。毫不知情的董某在刷出12632.8元后发现该卡显示余额不足,于是便通过王某预留的手机号码联系二人。二人以卡被降额为由推脱,并称会当面还钱,之后二人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2016年10月13日,董某用该卡刷出50元后,又多次试刷均无法刷出任何金额,直至11月9日再次试刷该卡时,发现该卡已经挂失。此时,董某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王某通过转账方式赔偿董某1.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修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提醒:所谓“养卡”,就是“养卡”人先用自己的现金替持卡人将欠款还上,让信用卡显示正常还款,随后再通过刷POS机等虚假消费的方式把还过的钱再“套”出来。这样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就正常了,现金转了一圈还是“养卡”人的。这样循环操作下去,持卡人就可以拖延数月不用还钱给银行,也不会产生逾期利息。“养卡”人得到的好处是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说到底,“养卡”人就是利用银行的免息期,将银行的钱套出来放贷。

  这种以虚假交易的形式为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提供“养卡”服务,个人的经济风险已经上升到了法律风险。银行业人士提醒,“养卡”极易造成信用卡信息泄漏,被不法分子用来谋取利益,而且“养卡”实际是一种套现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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