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采样区周边20米范围内,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入的,要按规定审核。
二、不准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站点周围设置的栅栏区域内。
三、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站房查看监测数据。
四、不准在站点周边高空喷淋洒水,站房所在楼顶不准养花种草,站房置于地面的,其周边25米范围内不准养花种草。
五、不准人为强制断电、断网。
六、不准擅自更换监测点位置、仪器设备以及采样切割头、采样管等硬件设施和监测仪器耗材。
七、不准擅自修改监测仪器参数或通过软硬件远程干扰监测数据采集。
八、不准对站点采样头进行堵塞、围挡。
九、不准人为擅自转动采样区域和站房内的视频监控摄像头、红外报警探头朝向。
十、不准擅自修改、涂抹站点巡检运行记录、仪器校准记录、标气使用记录。 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