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人为改变河流现状。如非正常截留河流流水、改变河流流向和路径。
二、不准人为改变断面水体环境。如短时间或定期在上游向水体倾倒化学品,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
三、不准直接或间接影响断面采样设备正常工作。如人为改变采样船位置、向采样设备周围或采样设备上直接添加化学品,改变局部水体理化特征,导致采集水样异常。
四、不准人为强制断电、断网。
五、不准擅自改动监测数据或采用计算机技术等往数据存储元件添加数据。
六、不准擅自改变仪器参数设置,如更改仪器的量程、TOC-COD转化曲线、采样时间、采样频次。
七、不准擅自改变标准溶液的浓度。
八、不准修改、涂抹运维记录。
九、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水站站房。
十、不准人为转动采样区域和站房内的视频监控摄像头的朝向。
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