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嘉莉)酒后驾驶是法律禁止的,达到醉酒标准的,甚至要以犯罪论处。可是,我市一名男子喝酒后并没有驾驶机动车,却依然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咋回事?
2017年11月1日晚,秦某和朋友范某等人在一家饭店吃饭,秦某和范某均喝了白酒。吃完饭,秦某将自己的小客车交给范某驾驶,自己则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汽车上路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范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38.0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令秦某纳闷的是,自己没开车,却也被民警带走了。
马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在明知范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机动车交给范某驾驶,秦某系范某危险驾驶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秦某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秦某虽然喝了酒,但并未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审理本案的法官解释,明知他人饮酒,仍然提供交通工具由其驾驶并上道路行驶的,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现实中,有三种情况成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一是明知他人必须驾驶机动车仍然极力劝酒,且酒后放任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二是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胁迫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三是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由其驾驶。本案的秦某即属于第三种情况。
法官提醒,我们不仅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做到不向开车的人强行劝酒,不教唆醉酒的人开车,不把车辆借给醉酒的人驾驶。否则,即使不开车,也可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