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传胜)沁阳市第一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因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吃了“苦头”。近日,市生态环境局除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其处以两万元罚款。
7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有工人正在进行消失模涂模,铸造车间树脂砂处理系统废气经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因树脂砂处理工段未按照《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求,在袋式除尘器后加UV光解处理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属于当年度初犯的违法等次,市生态环境局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自由裁量规定:“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于是,对该公司作出了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