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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昨日上午召开的《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哪些特点、对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有何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牛俊虎就此进行了解读。
《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五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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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 全社会参与监督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工业、燃煤、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多个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建立完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治理体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牛俊虎介绍。
为此,《条例》着力于优化指挥协调机制,《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整体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着力于加强智慧环保系统建设,《条例》第九条规定,市政府要建立健全集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应急管理等为一体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各级各部门数据交换、联通与共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管理;着力于推动网格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每个人都是大气环境的保护者、参与者、受益者。为了动员公众参与,《条例》第七条对保障群众知情权、举报违法行为等作出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凝聚工作合力,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积极投身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牛俊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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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优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 源头减少排放 实现绿色发展
牛俊虎说,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是制定《条例》的重要任务。《条例》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对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实施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引导新建工业企业入驻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等作出规定;在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方面,对推进气代煤、电代煤以及其他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削减煤炭消费总量等作出规定;在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方面,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推广新能源机动车等作出规定;在调整优化用地结构方面,对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预留大气流动风道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推动绿色发展,推进大气污染的源头治理。”牛俊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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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 精准施策施治 实现精准治污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业、燃煤、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方面的大气污染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我市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工业和燃煤污染防治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关于工业污染防治措施,着力于推动超低排放改造,《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鼓励火电、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砖瓦等高排放、高污染工业项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露天喷漆、喷涂、喷砂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作业。
关于燃煤污染防治措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发展集中供热,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积。《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关于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措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重型柴油车通行的区域。
扬尘是另一个重要污染源。为此,《条例》对上位法关于扬尘治理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细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明确提出加强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的扬尘治理,细化土石方作业、道路管线施工、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等作业活动中的防尘降尘措施。《条例》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扬尘。
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提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绿化、林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树木产生的飞絮。
“这些规定,为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提高大气污染精准防治、精细防治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牛俊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