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传胜)近日,位于修武县西村乡西村南地的西村砖厂因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被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立案查处。
今年8月8日和8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连续两天对修武县西村乡西村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西侧有碎砖和粉煤灰露天堆存未完全覆盖,且有运输及作业洒落的痕迹;厂区部分道路使用碎砖和粉煤灰铺垫。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厂立即改正未密闭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同时给予2万元罚款。
点评:控制扬尘排放是大气污染防控的重要部分。企业应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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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