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嘉莉)沁阳市一个“村霸”主任纠集一帮人,四处“揩油”,强拿强要,对外来企业“雁过拔毛”,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发展。10月11日,沁阳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对苏某等4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于2014年当选沁阳市某村村委会主任,2018年当选为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周某吉于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该村村委会监委委员,2018年5月任村支部委员;被告人廉某二于2014年12月任该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人周某利与苏某系亲戚关系。苏某在任期间,多次纠集周某吉、廉某二等人,以收取罚款、堵路、索要配合费等方式滋事,强拿硬要,阻碍施工,为非作恶,欺压外来企业,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10月,苏某安排周某吉到附近涵洞桥施工队进行勒索,强行将该村村委会的电接到施工队的电表上。用了一段时间后,该施工队队长利用停电的机会把该村村委会的电线从电表上取了下来,周某吉立马登门兴师问罪,威胁如不让用电就把整个工地的电断了。迫于无奈,该队长只好将电再次接上,该村村委会至今一直没有支付电费。之后,周某吉又找到在当地施工的郑州某公司工程项目部,将该村村委会用电接到项目部的变压器上,至今未支付电费。经统计,从2018年3月至9月,该村村委会强行用电价值16499.31元。
此外,被告人苏某还强行要求某施工队车辆使用周某利提供的柴油,并威胁施工队如果拒绝,就逼迫其停工。施工队怕耽误工期,不得不使用周某利提供的高于市场价的柴油。
沁阳市北山治理期间,丁某生、张某承包的标段位于该村境内,苏某听到消息后安排周某吉找到二人,向二人索要配合费,否则就不让其施工。于是,丁某生被迫拿出7万元、张某拿出5万元。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区分恶势力和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关键标志。沁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周某吉、廉某二完全符合恶势力特征,遂依法认定其为恶势力。
法官进一步释明,首先,恶势力违法犯罪手段具有特定性,即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本案中,被告人苏某、周某吉、廉某二等人采取堵路、阻碍施工、强拿硬要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犯罪手段主要是威胁;其次,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方式具有公开性,即带有“形成非法组织、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本案中,苏某、周某吉、廉某二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均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客观上在该村附近区域形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恶势力犯罪危害后果具有多重性,即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还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或者社会管理秩序,本案中,苏某、周某吉、廉某二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侵害了外来企业的财产权利,还破坏了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
最终,沁阳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对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至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