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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 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利贷“入罪”符合社会期待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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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政策文件,其中明确规定,违法发放高利贷,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及造成的危害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在法律界人士的共同认知里,如果不考虑放贷后暴力催债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仅就发放高利贷行为本身而言,此前并不认为构成犯罪。最高法也曾在裁判文书中强调,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要件。

  但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之后,“发放高利贷不是犯罪”就此成为历史。这是一个很大的改变,主要是基于打击非法放贷的现实需要。

  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实际年利率24%以下的借贷利率合法有效;年利率24%~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爱还不还,法院既不支持亦不保护;但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就算债务人归还后反悔,也可以要求出借者返还。今后,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不仅在民法上无效,还可能在刑法上构成犯罪。

  罪与非罪的边界,关键在于实际年利率是否超过36%。不超过,则不属于非法放贷,不会构成犯罪。如此界定,是因为法律既要打击非法放贷,也要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同样,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也不属于非法放贷。

  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入罪”还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以个人放贷为例,要么放贷数额累计达到200万元,要么违法所得累计达到80万元,要么非法放贷对象累计达到50人以上,要么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满足其中一项即属于“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责。

  显然,对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入罪”标准是具体而明晰的,对正常利率的民间借贷以及亲友熟人间的民间借贷,不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对那些以高利贷牟利的个人和单位而言,高利贷“入罪”却是有力的法律震慑。无论是小额借贷公司还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再也不能以外包催债业务等方式逃避法律风险,因为发放高利贷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无论是否有暴力催收行为。

  高利贷“入罪”符合社会期待,也是各国的通常做法。随着违法成本提高,地下高利贷的放贷条件势必愈加苛刻,不符合条件的人借钱将更加困难,进而间接遏制不合理的个人超前消费。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本身不可能通过高利贷解决,打击高利贷不至于加剧融资难。高利贷问题长期存在,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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