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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2019年10月31日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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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调整能源结构、实施源头治理、优先保障民生”的工作原则,加快推进全市集中供热和电代煤、气代煤(以下简称“双替代”)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根据我市作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要求,2020年11月15日前,平原地区全部完成“双替代”等工作任务。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调整扩大“禁煤区”。根据集中供热和“双替代”等工作进展情况,由焦作市人民政府分阶段对四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集中供热已覆盖或已完成“双替代”等任务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并发布公告。六个县(市)人民政府按上述规定划定本辖区的“禁煤区”。

  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煤矿、火电厂、洁净煤仓储供应、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除外。

  偏远山区“双替代”未覆盖区域,严禁使用散煤,保留洁净型煤生产及配送网点,为偏远山区未完成“双替代”的居民提供生活和冬季取暖所需的洁净型煤。

  三、已完成“双替代”的农村地区,要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配电网建设,保障“电代煤”电力供应以及“气代煤”气源供应。

  四、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燃煤锅炉及其他燃煤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的制订及督促落实、气源保障和电力供需平衡协调、电价和气价的调整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集中供热改造工作,指导规范各县(市)区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抓好天然气相关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从事散煤生产、仓储、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散煤销售行为;对生产、销售的洁净型煤质量进行抽检;负责查处洁净型煤企业变相涨价、哄抬价格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散煤运输环节监管执法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县(市)区加强洁净型煤企业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原煤购入台账和洁净型煤生产销售台账。

  财政部门负责并督促县(市)区做好散煤污染治理中的资金保障和资金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农业生产活动中的散煤污染治理工作。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管理部门按照本决定要求,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本决定落实到位。

  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散煤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统筹做好散煤污染治理和民生保障工作,确保贫困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众正常生活和冬季取暖。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决定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或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和本决定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散煤治理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散煤治理投诉举报制度。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未落实好本决定要求、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散煤污染治理阶段性目标任务的,或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或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十、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散煤污染治理的情况。

  十一、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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