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传胜)近日,位于示范区中原路东朱庄的“朱庄豫隆玻璃钢瓦加工”,因未办理环评手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玻璃钢瓦生产线实施查封。目前,该生产线已解封,并由该企业自行拆除。
10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生产工艺为将双向拉伸聚酯薄膜、玻璃纤维家玻璃水胶复合,压制成型后分切。当时,该企业生产车间安装有一条玻璃钢瓦生产线,现场堆存部分双向拉伸聚酯薄膜及玻璃纤维,另存放部分生产好的玻璃钢瓦成品。
经查,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随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对该企业玻璃钢瓦生产线实施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