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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 年1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切莫高空抛物 最重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作者:本报记者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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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在城际花园小区,一名男子在家里喝酒后扔下酒瓶,被物业公司按照业主规约执行断电30天的处罚。这一消息成为我市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不少市民对该物业服务公司的做法表示支持,但并不是所有小区都能如此……

  近日,市民周先生气愤的告诉记者,自己有几次险些被楼上扔下来的杂物砸到。“花盆、衣架、衣物从楼上掉下来,这有可能是被风刮的,但用过的纸巾、烟头、剩饭等杂物,极有可能是人为丢下来的。这些丢东西的人,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楼下是否有人经过,会不会砸到人,素质真的太差了。”周先生气愤地说。

  周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也曾找过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希望可以找到随意抛物的业主,但楼栋里的业主都表示,杂物不是自己丢的。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也只能从宣传方面进行引导,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丢东西现象仍时有发生。

  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高空抛物随意性很大,很难抓现行,也很难追究到个人,该物业公司已经计划加装一批摄像头,希望在发生高空抛物时能准确锁定具体家户或者个人。

  除了物业加装摄像头外,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也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周先生的烦恼,或许很快就可以得到解决了。

  律师表示,《意见》出台前,高空抛物如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非主观故意的,大多以调解和教育为主,此次出台的《意见》不仅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进行了区分,对故意高空抛物情形严重的,明确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该律师说:“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也就是说,明知楼下人员密集,是常有行人经过的区域,仍往楼下抛物的行为就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但造成后果比较严重,也将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只是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比如放在窗台上的花盆掉落砸伤人,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记者手记: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城市现代化发展,楼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密集,治理高空抛物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但屡治不绝很大程度与行为人的自律意识不强有关。相信,有了法律的约束,人的自律意识一定会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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