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法实施条例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实施是统计的重要环节,关系着能否获得真实、有效的统计数据,统计条例对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对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报送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单位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将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含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使用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补正。
3.对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是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