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部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提出“一个完善、两个优化、一个健全”,即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优化政府职责体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等,为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
创新行政方式
创新行政方式,就是按照《决定》要求,创新国家行政体制,创新政府行政管理,创新政府组织机构。
创新国家行政体制。《决定》指出,要“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过去是决策、执行与监督“三位一体”,现在是决策、执行、组织与监督“四位一体”。行政决策是行政过程的起点;行政执行是行政决策的落实;行政监督是确保行政执行实现行政决策目标的保证;行政组织是组织结构组织活动的统一,是决策、执行、监督的载体。创新性加入组织协调,契合我国行政体制的实践创新。
创新政府行政管理。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为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提供了现实条件。我国网民数量超过8.5亿,互联网已经深度融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要大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
创新政府组织机构。《决定》指出,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过去是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等“三定”,现在增加权限法定、程序法定与责任法定。权限法定就是行政权力有限制、有边界、有法律明文规定,既不能滥用职权,也不能超越职权。程序法定就是先干什么、接着干什么、最后干什么等都有法律明文规定。责任法定就是每个岗位的职责都有法律明文规定,有什么权力就有什么责任,并且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创新政府组织机构,可以使政府组织机构进一步优化、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严格。
提高行政效能
《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必须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效能蕴含着行政效率。《决定》指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消除“小马拉大车”或“大马拉小车”现象,使中心城市建设与辐射周边地区相协调;实行精细化管理,既包括社会分工精细化,也包括服务质量精细化,必须运用程序化、标准化、数据化、信息化等手段,精确、高效、协同、持续运行行政管理,形成高效率组织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效能蕴含着行政活力。《决定》指出,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积极性就是效能,积极性就是活力,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既要避免计划经济时期“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又要避免市场经济时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局面。既要发挥中央宏观调控的积极性,又要发挥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使国家有定力、政府有活力。
行政效能蕴含着行政执行力。执行力是指有效利用资源、保质保量达成目标的能力,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是把战略、规划、目标转化成为效率、效益、效能的关键。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提高政府执行力,需要的是人人自觉、个个主动,不需要时时提醒与处处监督。只有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才能逐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而提高政府公信力。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必须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必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就是政府治理的现实目标;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永恒追求。
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以企业需求和群众需要为导向,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统一明确政府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等,体现统一性规范,推进无差别受理,实现方便、快捷、全天候、无纸化办公,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让全体人民都能公平及时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机会均等,保障人民群众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确保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提升兼容公平效率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作者单位:焦作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