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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网站近日公布《焦作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受到市民关注——
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有了权威解答
本报记者 赵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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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报新闻热线接到多位市民打来的电话,说家住老旧小区的很多老人渴望增设电梯,咨询既有住宅如何增设电梯、如何申请、资金如何筹措等。记者了解到,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焦作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给出了回应。

  《办法》适用于焦作市中心城区(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办法》规定,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可以申请加装;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改造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办法》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街道办事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协调和指导增设电梯的工作。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协商解决,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电梯增设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相关事项的解决方案,如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并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资金,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还可以使用社会投资、相关政策资金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方式有: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增设电梯的单元全体业主委托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业主委员会或单元(栋)内的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维护企业、社区进行申请。

  发起加装申请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承担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人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申请人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电梯申请人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将该资料存入档案。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人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将有效的定期检验标志及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征收地价款,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利转移时,加装电梯共有权利一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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