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要求,市金融工作局拟对全市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经营债券发行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机构进行排查登记。上述四类机构请于12月31日前主动到属地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进行登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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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金融工作局
2019年12月14日